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八章 法律性国家双重征税的消除 » 文章内容
第四节 免税法与抵免法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应用
张智勇

】【关闭】【点击:3194】
【价格】 1 元
【关键词】免税法;抵免法
【正文】

  以上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的阐述,主要是从一国国内法角度出发的。由于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因此从根本上消除双重征税,还需要国际间的机制。

  一、国内法措施的局限性

  一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虽然能够起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作用,但仍存在以下局限性:

  1.各国国内法的作法缺乏统一性,每个国家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是出于自身的考虑。一国采用抵免法,另一国可能采取免税法,而免税法和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的效果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尽管各国采取解决双重征税的作法,但这并不能保证在国际范围内彻底消除双重征税。

  2.各国在采取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时往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设定一些限制条件,即具备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这些措施所提供的优惠。此外,一些国家还针对有关国家的国际税收政策制订特别适用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1] (1)对外籍居民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享受本国提供的免除双重征税课税的待遇,要视其国籍国对于本国公民作为其居民纳税人时是否给予同样待遇而定。(2)由于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或境内财产,要以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是否采取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措施来决定征税还是免税,作为对策,一些单方面采取免除国际重复课税措施的国家则在本国税法中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3.国内法措施不象双边税收协定那样考虑缔约国之间的互惠、对等和平衡,采取措施的国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随时撤销或改变消除双重征税的作法。

  因此,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需要国际间的合作。资本输入中性需要输出国和输入国的配合。一国为了吸引外国投资给予外国投资以税收方面的减免税优惠时,纳税人被减免的税收仍要在居住国纳税。这一方面造成来源地国税收收入的减少,同时跨国投资者也得不到减免税的实惠。如果资本输出国为实现资本输出中性而采取税收措施使得输出国的税负高于输入国的税负,则资本输入中性就难以实现。另一方面,资本输入国的税收政策比资本输出国优惠时,国际资本仍然可以通过在输入国设立独立法人实体成为当地的居民纳税人而享受税收优惠,或者采用其他税收筹划或避税方式,这仍然会对投资地点的选择产生影响,资本输出中性也难以单方面实现。

  总之,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仅仅靠国内法上的措施是不够的,还需要依靠双边措施,主要是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由于经合组织范本的广泛影响,本节主要结合经合组织范本阐述。

  二、经合组织范本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经合组织范本第23条推荐了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方法。需要指出的是,第23条属于该范本的第五章,该章只有第23条这一条规定,其标题为“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但这一标题似乎有误解之处,因为这只是针对居住国的措施,消除双重征税还需要结合来源地国的规定。

  (一)第23条A的免税法

  第23条A是关于免税法的规定,其文本如下: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得或财产,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免税。但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除外。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1]黄济生编著:《国际税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116-119页。 
  [2]比如对股息的正常预提税率为20%,而根据税收协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 
  [3]解学智主编:《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4]在我国作为来源地国时,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我国所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免税、对营业利润、投资所得等的征税权予以限制,包括限制预提税税率等。 
  [5]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 
  [6]Se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condensed version, 2000, Commentary on Articles 23A and 23B, para.41. 
  [7]Se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condensed version, 2000, Commentary on Articles 23A and 23B, paragraph42-43.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编后语】
    本章讲授了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低税法等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措施。居住国经常采用的是免税法和抵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都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效果,但免税法的缺陷在于:纳税能力相同的居民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即有来源于税率低于居住国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更低,这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因此,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方面,抵免法优于免税法。居住国单方面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能够消除双重征税,但往往会附加一些条件。通过税收协定约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能够克服单边措施的某些缺点。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三节 扣除法与低税法   (张智勇)[2004/7/16]
·第二节 抵免法   (张智勇)[2004/7/15]
·第一节 免税法   (张智勇)[2004/7/14]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