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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八章 法律性国家双重征税的消除 » 文章内容
【编前语】
    居住国可以选择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法律措施有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低税法等。由于扣除法与低税法只具有缓解双重征税的作用,故居住国多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免税法有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之分,抵免法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免税法和抵免法都具有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但在平衡纳税人、来源地国和居住国三方利益方面,抵免法要优于免税法。居住国可单独采用免税法、抵免法等措施来消除双重征税,也可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约定采用的消除征税的措施
 
第一节 免税法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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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免税法
【正文】

  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在具体的实践中,免税法又可分为无条件免税法和有条件免税法,以及全额免税法(Full Exemption)和累进免税法(Exemption with Progression)。

  一、无条件免税法和有条件免税法

  无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于征税而不附加任何条件。这样,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只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征税,因此,这是彻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做法。从效果看,采用无条件免税法与一国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是一样的。不过,一国实行免税法与一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从法律上讲仍然是不同的概念,无条件免税法只有当一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时才有意义。

  由于无条件免税法使一国完全放弃对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税收,因此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并不采用。在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中,一般也要附加一定条件,即采用有条件的免税法。

  有条件免税法是指对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为了防止一笔所得国内、国外都不被征税,或只被征较低的税,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往往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国外所得免税限定严格的条件:[1] (1)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分公司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后者又称“参与免税”)。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股权比重达不到要求的股息在这些国家一般都不能享受免税。(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有的股份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2]

  二、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由于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累进的,因此实行免税法的国家,不论是无条件的还是有条件的,还存在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的划分。

  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在计算居民的应税所得时,都为“境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减去境外应税所得的免税部分”,但在计算该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方面有区别:(1)按照全额免税法,在决定应税所得的纳税税率时不考虑予以免税的财产,即不把免税的财产和所得列入全部所得中计算税率纳税。(2)按照累进免税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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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朱青编著:《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7页。 
  [2]比如,奥地利法律规定,奥地利居民公司从国内的另一居民公司所获得的股息,免征公司所得税,这称为“国内参股权”。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参股权”,奥地利居民公司从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也免税:收取股息的公司是奥地利的居民公司,并且直接拥有发放股息的外国公司(非居民)股份的25%,而且支付股息的外国公司的股份结构与奥地利居民公司相似。解学智主编:《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3]累进税率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等多种方式。本章采用全额累进税率来进行计算。所谓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直接与相应的最高等级的税率计征,也就是在征税对象数额增加到需要提高一个等级时,应就全部征税对象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一定的征税对象的数额只适用一个等级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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