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
从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来看,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叠加征税的结果,但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根源还在于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活动。
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没有跨国经济活动,没有境外所得,即使征收所得税,也不会产生对纳税人的双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即使纳税人存在境外所得,如果不出现所得税这一税种,也就不存在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经济交往的早期形式是货物贸易,政府的征税是通过关税来实现的。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国际投资这一形式。国际投资意味着资本输出能够绕开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和资源创造利润。因此,资本、人员和技术的国际流动日益广泛。传统上,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直接投资是指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是伴随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国际资本移动;间接投资则指仅仅以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投资,对企业既不参加经营管理,也不享有控制或支配权,又称证券投资。[1]
从税收角度考虑,关税或间接税的征收具有地域性,纳税人也不是税收负担的经济意义上的承担者。如果将间接税仍然适用于征收纳税人的国际投资所得,就会无所适从。在直接投资中,资本输出国无法就企业境外生产的产品征收间接税,而资本输入国只征收间接税是无法对外资企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利润征税的;在间接投资情况下,股息、利息和特许权并不是基于有形货物的所得,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都无法对此征收关税而获取财政收入。
因此,所得税的出现就是必然了。一国可以基于属人管辖权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这样就克服了间接税的地域限制的缺陷,同时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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