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界关于国际双重征税的观点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存在着同一个纳税主体或应税所得被多重(次)征税的可能。比如,在一国国内,公司的营业利润将被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所分配到的股息也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同一笔所得被多次征税的表现。此外,一国国内可能存在多个或多重税收管辖权。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征税权;我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由于实行分税制,存在着中央和地方的征税权。这些税收管辖权的存在,使得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征税客体多重(次)征税的情况更为复杂。
在国际层面上,由于多国税收管辖权并存,使得跨国经济活动也面临被多重(次)征税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税种的多样性,也存在对一项经济活动同时征收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可能,本书则将双重征税的问题限定在国际范围的所得税领域。
对于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此外,“国际双重征税”的中文称谓也不尽相同。举例来讲:
德国学者道恩认为,“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种税”。美国学者比歇尔和费恩斯莱伯认为,“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1]
我国有学者采用“国际重复征税”的称谓,将其定义为,“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2]
我国还有学者采用“国际重复征税”的称谓,但认为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法律性质的和经济性质的两种不同类型的重复征税现象。完整意义的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这种重复征税,除在某些情形下可能表现为多重性的以外,在一般情形下往往是双重性的,故亦可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3]
二、本书关于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上述概念体现了学者的不同看法,但也揭示了国际双重征税的两种基本形态,本书将在阐述这两种基本形态的基础上评析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在此先举两个例子:
示例1: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B,B公司构成乙国的常设机构,为非居民纳税人。B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而A公司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时要将B公司的营业利润计算在内,这样B公司的营业利润就在甲国和乙国被征收了两次税。
示例2: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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