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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种类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二是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通常所遵循的规则。本章在介绍不同种类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之后,将分别论述来源地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的征税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当一国依据其税法规定,确认非居民的上述所得来自本国境内时,有权行使征税权。但从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来源地国实际上并不是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上述所得都能征税。各国出于协调在对跨国所得征税方面国家间税收冲突的考虑,大都主张来源地国的征税权不是无条件的,而应受到一定的约束。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应遵循的规则实际上就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约束规则,对此无论是经合范本还是联合国范本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比较而言,经合范本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限制更为严格。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多处于来源地国的地位,因此,在对外签定税收协定时往往注重参照联合国范本。而发达国家因多处于居住国的地位,在对外签定税收协定时更倾向于以经合范本为蓝本。

  

 
第一节 跨国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杨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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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正文】

  一、营业所得的概念及来源地的判定

  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利润。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营业所得,关键是看取得这项所得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例如,一家证券公司因从事证券投资而取得的股息、利息收入属于该公司的营业所得,但一家制造业公司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股息、利息收入就不属于其营业所得,而是属于投资所得。

  在国际经济交往更为自由和便利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合同的签订、产品的生产、货物的交付、货款的收付等等,都可以在不同国家境内进行。因此,对一笔跨国营业所得的来源地如何判定就面临多种选择。就此问题,各国提出了不同的判定原则或标准,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种:

  1.交易地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侧重以交易地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例如,英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英国进行的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才是来源于英国的所得。这里的交易泛指各类贸易、制造等经营活动。在确定贸易活动是否是在英国国内进行时,主要依据合同的订立地点是否在英国,而对于制造等行业的利润则是以制造活动发生地为所得的来源地。加拿大与英国的规定类似,以合同签订的习惯地点作为交易的来源地。[1] 除合同的签订地外,货物的生产地、交付地以及货款的支付地在有些国家也被视为交易地,从而成为交易利润的来源地。

  2.常设机构标准。在营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上,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即如果非居民的营业活动是通过在本国境内设立的某种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实施,并由此获得营业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营业所得源自本国。

  就每一个国家而言,采用何种标准判定营业所得来源地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各国也意识到,对同一笔营业所得,如果各有关国家依照本国的判定标准都认定为来源于本国并据此课税的话,必然导致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严重冲突,进而影响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为了防止这种事态的发生,有必要在国际间进行协调。

  对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妥善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重要方式,且签订税收协定时往往参照经合范本或联合国范本。这两个范本均采纳了常设机构标准,因为比较而言,常设机构标准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两个范本的采纳,使得常设机构标准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判定营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我国在营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上采用的就是常设机构标准。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应就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只有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利润时,我国才认定该外国企业有来源于我国的营业所得。

  二、劳务所得的概念及来源地的判定

  劳务所得即自然人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报酬,故又称个人劳务所得。

  个人劳务所得可分为独立劳务所得与非独立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或其它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这里的专业性或其它独立性活动是指个人从事医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以及其它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等活动。个人独立从事工业、商业经营活动不在此列,个人由此而获取的工商经营所得一般划归营业所得。提供独立劳务者是凭借自己所具有的某种专长,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活动;他没有固定的雇主,自行负担履行劳务服务相应发生的费用,并就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对劳务的接受方承担质量责任;他获得的报酬是劳务的接受方就其所提供的专项劳务而支付的诊疗费、律师费、设计费、咨询费、稿费、讲课费等。非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由于受雇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如工资、薪金、津贴、奖金等。非独立劳务与独立劳务的显著区别在于:提供非独立劳务者是受雇于他人,其劳动不能违背雇主的意愿而独立进行;他对雇主负责,不直接对劳务的接受方承担质量责任,其在履行劳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通常由其雇主承担。

  在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上,也存在多种主张,其中较为重要的是:

  1.劳务提供地标准。依照劳务提供地标准,个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其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亦即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就是劳务的提供地。不过,劳务的提供地对于从事独立劳务者和非独立劳务者含义是有所不同的。就从事独立劳务者而言,劳务提供地的判断主要是看他用以提供劳务的固定基地(如诊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设在哪个国家。如果他在某国设有这样的固定基地,那么,他通过该固定基地所获取的收入就被视为来源于该国。但对于非独立劳务者来说,主要是看他受雇提供劳务的地点,他提供劳务的行为发生在哪个国家,其就此获得的劳务报酬就来源于哪个国家。如美国规定,就个人劳务而言,只要是在美国境内提供的,由此得到的收入即属美国来源的所得,而不问付报酬者的居住地、付款地以及劳务合同的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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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朱青编著:《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2]杨慧芳:《美国对外国人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载《北京税务》2001年第8期,第13页。 
  [3]参见李金龙主编:《税收案例评析》,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36、141页。 
  [4]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5-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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