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二两节中,我们分别阐述了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凡符合一国法律所规定的居民条件者,即是该国的居民,否则,即是该国的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一、居民的纳税义务
一般来说,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作为一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而且还要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外的所得向该国纳税。所以,居民纳税人的这种要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居住国纳税的义务又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个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均对居住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长期居民与非长期居民,二者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所负的无限纳税义务是有条件的,长期居民所负的无限纳税义务则是无条件的。如在日本,非长期居民指在日本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未满5年者,只对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和汇入日本的境外所得纳税;居住满5年者为日本的长期居民,要就来源于日本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另外,在英国税法中还有“英国籍居民”与“非英国籍居民”之分。英国为了吸引外国富有者前来居住或投资,对“非英国籍居民”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凡“非英国籍居民”,即不具有英国国籍的英国居民,只需对其在英国取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而在海外取得的收入,只有带入或汇入英国的部分才需向英国纳税。[1]
法人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些国家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法人居民与自然人居民一样要就其境内、境外的一切所得向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但这些国家同时又规定,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之前可先不缴纳本国的所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居民公司可再就其申报纳税。由于这时居民公司就其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并不是在境外所得产生时即发生,而是被推迟到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才发生,因此,上述规定通常被称为“延期纳税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