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作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活动范围更为宽广,经济内容更为丰富。出于法律保护和管辖的双重需要,法人的国籍和居民的概念便应运而生。但从国际税法的角度来看,法人国籍和法人居民身份的概念,在同时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是同等的,如美国判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也就是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中所采用的标准包括:
一、注册成立地标准(Criterion of the Place of Incorporation)
依照注册成立地标准(以下简称“注册地标准”),凡按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就是本国的法人居民,应向本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主张以注册地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观点认为,法人是模拟自然人而由法律赋予其人格的实体,但对法人不能像对自然人那样以其吃饭睡觉的地方作为其居住地;由于一个社会组织只有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法人的居住国应当是其登记注册成立的国家。[1]
美国是采用注册地标准的典型。它仅凭借这一标准认定法人的国籍,同时也就确认了法人的居民身份。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本国公司系指根据任何一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登记注册的公司。不论公司机构设在国内还是国外,也不论其股权归属于美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在美国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而外国公司是指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登记注册的公司,[2] 不论其设在何处,也不论其股权归属,即使其股权的一部分甚至全部都属于美国人或美国公司,也是外国公司。通常情况下,外国公司仅需就源自美国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前述1924年“国民纸张与铅字公司诉鲍尔斯”一案中,法院的判决就明确指出,美国政府有权对美国公司,却无权对外国公司的国外收入征税。采用此标准的还有墨西哥、荷兰、瑞典等国。
总的来说,注册成立地具有比较确定和容易识别的优点。实行注册地标准,也能较有效地防止法人采用某种行为来变更自己的居民身份以逃避税收。因为在此标准下,法人要变更居民身份,必须经注册成立国的同意并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注册地标准的缺陷在于较难反映一个法人的真实活动地。因为在一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完全脱离该国到其他国家进行经营,注册成立地的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另外,法人也可以通过事先选择注册地的方法,达到逃避某国税收管辖权的目的。
二、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Criterion of th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实际管控中心”)所在地标准(以下简称“实际管控中心标准”)是以法人在本国是否设有实际与管理控制中心来认定其居民身份。凡在本国境内设立实际管控中心的法人,即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法人的实际管控中心所在地,是指形成法人经营管理重要决定之地。它不同于法人的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也不一定一致。在认定实际管控中心的问题上,各国通常考虑的因素有公司董事会开会的地点、公司的各种账簿保管的场所、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布分红的地点等;其中,公司董事会经常召开会议的地点被认为是判断中心的重要标志。因为在许多国家,公司的董事是作出公司业务决策和行使管理权的人,董事会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是公司的常设领导机构,[3] 有关法人经营管理的重要决定,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英国从1896年开始实行实际管控中心标准。只要法人的实际管控中心在英国,即构成英国的法人。其理由在于:公司的注册地固然是决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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