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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编前语: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对于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而言,居民身份的确认意义重大。只有确定某纳税人是本国税收上的居民时,才能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主张征税权。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只有符合一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要件时,才被视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才需对该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否则,便仅需就源自该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由于一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缔约国居民,故只有当确认纳税人是本国居民时,该纳税人才能享受本国和缔约国对方在协定中提供的税收利益。所以,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便成为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

  居民身份的确认,涉及自然人、法人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并未形成公认的统一规则,各国都是根据本国国情和历史传统,出于维护本国财政利益的考虑,以国内税收立法的形式规定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因此,关于居民的身份确认就存在多种标准。

 
第一节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杨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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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所标准;居所标准;意愿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国际标准
【正文】

  关于自然人身份的确认,各国税法实践中采用的主要标准有:

  一、住所标准(Domicile Criterion)

  依照住所标准,凡在一国境内拥有住所的自然人或个人,就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各国民法中确定住所的标准不一,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主张:一是主观说,强调意思因素,认为应依当事人长久居住的意思决定住所。例如,英国的一个判例指出,自然人的住所指其永久性住处所在地,是当他没有理由停留在其他地方时所要返回的处所。二是客观说,强调事实因素,认为实际上长期居住地就是住所。如法国的民法典规定个人的定居之地即为其住所。三是折衷说,该说把意思因素与事实因素结合起来。认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处为住所。[1] 从各国的税法实践来看,采用客观标准确定自然人住所的国家居多,即一般认为,住所指一个自然人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的居住场所。因此,常与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拥有住宅地、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配偶及家庭所在地等因素相联系。

  由于住所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的特征,采用住所标准,较易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但不一定反映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和实际经济联系,尤其是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当今社会,个人的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个人实际从事经济活动场所与住所不一致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单纯以住所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难免会发生纳税义务的发生地与实际经济活动地相脱节的问题。因此,还需要辅之以其它标准。例如英国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者就可视为英国居民。在台湾,自然人在台湾拥有住所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确定其居民身份,还需经常居住。

  二、居所标准(Residence Criterion)

  根据居所标准,一个自然人在某国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便是该国税收上的居民,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在这里,居所是指自然人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住处,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而只是自然人为求学、经商、谋生等目的而作为非长期居住的住处。它既可以是该自然人自有的房屋,也可以是其租用的公寓、旅馆等。居所与住所的区别主要在于:住所是自然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自然人因某种原因暂住或客居之地。

  与住所标准相比,以居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从理论上说较为恰当,它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反映自然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之间的联系。但由于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无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对居所的判定比较困难,且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为使标准易于实施,不少国家另加时间因素,即将居所与居留时间相结合来判断。

  三、居住时间标准(the Criterion of Resident Period)

  根据居住时间标准,自然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完全取决于他在一国境内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并不考虑他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宅或财产等因素。正如1928年英国法院在审理一桩纳税案时所指出的,一个人即使是没有固定住处的流浪汉,经常睡在公园里或马路便道上,他也可以是居民。

  但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对取得居民身份所规定的实际停留时间并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多。如英国、德国规定为6个月,日本、韩国则以1年为限。即便在采用同一居住时间或期限的国家,它们在居住时间的计算上也有差别,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有些国家规定,自然人只有在本国境内连续居住达到法定时间,才是本国的居民纳税人;有些国家则规定,自然人只要在本国境内累计居住达到法定时间,即为本国居民纳税人。(2)按纳税年度计算还是按任何12个月计算。有的国家以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居住在本国境内的时间是否达到本国规定的时间为准。如果一个人居住时间虽然达到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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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2]朱青编著:《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3]王铁军、苑新丽主编:《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4]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Department of Treasury, Instruction for Form 1994-1040NR, p.2. 
  [5]参见李金龙主编:《税收案例评析》,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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