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从维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税收管辖权自行做出选择。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实施现状来看,兼采两种税收管辖权较为普遍,同时,也存在一些例外。
一、兼采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中,后者应该说是比较理想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系从源征税,故具有合理、方便的优点。但从当今国际税收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税收管辖权。这主要是从国家的税收利益来考虑的。在开放的国际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本国资本、技术、劳务的输出,另一方面又会有外国的资本、技术、劳务等的输入。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单一地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它就只能对属于本国的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财产价值征税,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民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价值就不能征税,这样就会丧失本国的一部分财权利益;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单一地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它就只能对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所得、财产价值征税,而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所得和财产价值就不能征税,这样也会丧失本国一部分财政利益。[1] 因此,为了避免不应有的财政损失,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就成为众多国家的必然选择。即一方面要求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和财产价值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又主张对本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取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征税权利。这意味着该国具有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地国的双重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在兼采两种税收管辖权时,基于本国的经济地位,往往会侧重于维护其中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表现得比较突出。总体来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本输出关系是单向流动,即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于来源地国的地位。所以,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视和强调来源地管辖权,以免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白白征走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而应由本国征收的税款。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权益,一般也不愿放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