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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属地性质税收管辖权
杨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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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来源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正文】

  一、来源地

  来源地是国家根据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也同时决定了纳税实体的有限纳税义务。

  在国际税法中,“来源地”一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征税对象与之存在经济上的源泉关系的国家或地区。换言之,如果某项所得或财产价值被认为与某国或某地区存在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则该项所得或财产价值将被视为源自该国或该地区。

  来源地包括所得的来源地(the Source of Income)和各类财产的存在地(the Situation of Property)。所得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大类,即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不同种类所得的性质自然不同,对不同性质所得依据什么标准确定它的来源地才显得合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是因为,在所得来源地的确认问题上,并不存在一套有约束性的国际规则。各国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不同性质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这样一来,就导致了各国来源地判定标准的不完全一致性。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相比,财产所在地的识别比较简单。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在地在各国税法中均是以其实际坐落地为准,至于各种动产,一般是以其实际存在的地点为其所在地。不过,如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动产,大多以其注册登记地为其所在地或价值存在地。

  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the Source Jurisdiction),是指根据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纳税人来自于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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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王铁军、苑新丽主编:《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2]王铁军、苑新丽主编:《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3]在征收一般财产税的国家,还包括纳税人是否拥有存在于本国的一般财产价值,本章将只在第5节论及此问题。因为征收一般财产税的国家不多,在一般财产税征税方面的管辖权冲突较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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