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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属人性质税收管辖权
杨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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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居所;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
【正文】

  一、税收居所

  税收居所是国家按照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也同时决定了纳税主体的无限纳税义务。

  所谓税收居所(Tax Residence),是指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在自然人方面,这种隶属关系的形成主要依据个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居所等或具有征税国的国籍;在法人方面,则主要依据法人是否在征税国注册成立或者总机构、管理控制中心是否设在征税国境内。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与征税国存在上述税收居所联系,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Resident Taxpayer),或称税收上的居民,而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被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反过来, 如果一个纳税人不具有某一特定国家的居民身份,则属于该国税法上的非居民(Nonresident Taxpayer),这个国家对于该纳税人而言则是非居住国。

  二、属人性质税收管辖权的表现形式

  属人性质税收管辖权,亦称为从人课税,是指征税国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和财产价值予以征税。它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亦称居民课税原则,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这里,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指满足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条件,如在征税国拥有住所,或停留达到一定时间。凡符合一国居民条件的纳税人,即属于该国税法上的居民。

  由于居民纳税人与居住国存在着居民身份的人身隶属关系,居住国可以主张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和存在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各种所得和财产价值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因此,在征税国的居民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其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1]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又称国籍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具有本国国籍者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和拥有的财产价值行使征税权。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征税国所考虑的只是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论其与征税国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利益联系,均要就其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

  国籍的确定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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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2]Ray Augus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3rd edition, Pearson Education North Asia Limited and Higher Education Press, 2002, pp.707-708. 
  [3]参见李金龙主编:《税收案例评析》,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25页。 
  [4]邓子基、唐腾翔:《国际税收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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