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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刘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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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正文】

  所谓国家税收主权原则(Principle of Tax Sovereignty),是指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决定其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干涉。任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应尊重他国的税收主权。

  国际税法的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一个最重要的表现是涉外税收制度的立法方面。一个国家可以任意地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基与税率的确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避税与逃税的措施的确定等。任何一个国家不能要求他国必须实行某种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在国际税法领域,不存在对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限制的法律,[1] 也不存在对国家税收主权其它方面产生影响的法律。尤其是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国际税法被理解为特定国家税法的国际方面。[2] 国际税法都是国家立法的产物,而不是来自于主权国家的习惯,也不是来自于国际组织的立法。国际税收协定虽然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如不经国内立法,则不对纳税人产生任何效力。[3]

  目前,各国在税收立法方面各行其是,以至各国税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诸多重大差异。例如,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有的国家只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同时实行来源地和居民两种税收管辖权,还有的国家同时实行三种税收管辖权,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国民税收管辖权。又如,在解决国际双重征税方面,有的国家对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制,而有的国家只对来源地国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收取的税额进行抵免;在实行抵免制的国家中,有的实行饶让抵免,有的则不实行饶让抵免等等。而且即使在产生双重征税的情况下,一国是否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消除,也完全取决于本国的法律规定。税收协定也不要求一国必须采取措施以消除双重征税。总之,各国究竟实行怎样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什么人进行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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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这是加拿大著名经济学家和国际金融专家Bird的观点。See Lorraine Eden, Taxing Multinationals: Transfer Pricing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ation in North America,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8, p.101. 
  [2]Brian J. Arnold & Michad J. McIntyre, International Tax primer,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5, p.3. 
  [3]Brian J. Arnold & Michad J. McIntyre, International Tax primer,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5, p.3. 
  [4]近年来,在个别税收协定中,出现了税收争议的仲裁解决条款,如欧盟针对转让定价的双重征税问题于1990年通过的《关于避免因调整联属企业利润而引起的双重征税的协定》就已于1995年月1日生效;此外,美国与德国、墨西哥,德国与法国、瑞典等签定的税收协定也针对税收协定的解释与适用问题规定了仲裁条款,但却未得到过适用,而且也没有得到更多国家的采用。 
  [5]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均在第24条规定了“无差别待遇”条款,根据该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居民、常设机构和资本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国国民、居民、企业和资本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其与通常的国民待遇的表达或概念存在明显不同,尤其是“在相同情况下”的限制,使得该条的规定更加模糊。比如外国居民和本国居民本身就被认为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正因为如此,一国对外资和外国企业等的税收优惠制度才被普遍实行。 
  [6]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解》第24条第64、66、6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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