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原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2] 也可以指人们对某一事物、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进行判断的信念或理念。[3] 这种信念或理念往往是指导人们行动的理论基础或指南。
一般地说,原则有大原则和小原则之分,或者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在大原则下有小原则,在小原则下还有更小的原则;或者在基本原则下有具体原则,在具体原则下还有更具体的原则,等等。基本原则不同于具体的原则,前者是指构成某一制度基础的原则,贯穿和指导这一制度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而后者仅适用于某一法律制度的某一方面或局部。基本原则往往要通过具体的规则、规范和标准等表现出来。
关于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我们可以理解为:普遍适用于国际税法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构成国际税法的基础,并对国际税法的立法、守法、执法等均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信念。那些只适用于国际税法的某些方面或某些阶段的原则,则是国际税法的具体原则。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密切关系。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