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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改革和完善营业税法的设想
陈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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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陈少英,华侨大学法律系。
【正文】

  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体系中保留了营业税,并对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营业税以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征税范围,其调整的对象更加明晰。营业税在我国的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规模仅次于收入规模最大的增值税,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角度看,现行营业税仍有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需要。

  营业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营业税基本上达到了税率低、税负轻、操作简便、适应性强的目的,作为我国流转税制的三大主要税种之一,在促进第三产业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现行营业税制仍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权划分不统一

   税权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营业税属地方税,但地方政府享有哪些管理权限并非明确具体,实际上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二是在税收管理权的划分上,对地方税务机关有所忽视,将一些本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确定由国税局征收,没有很好地体 现分税制规定的“各征各税”的原则。三是营业税税权划分上随意性较大、权责不分。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完善

  现行营业税税制设计不完善,制约了营业税的良性运行。1.征税项目设置有缺陷,造成营业税税基受侵蚀。2.政策缺乏统一性,存在性质相同的行为政策规定不同的情况。3.政策法规不严谨,可操作性差。(1)营业税法规与增值税法规存在交叉及重叠的矛盾。突出的表现是,在关于代销货物的征税问题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征增值税;而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将代销货物列入代理业的征收范围,征收营业税,这样,就形成一个代销商代销业务重复征税的问题。(2)对混合销售行为税收法规上没有完全界定清楚,以致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出现“打架”现象。有些虽作了补充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区分。如在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时,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规定为:“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里的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是指上年还是当年,如果是上年,当年的比例发生变化怎么办,如果指当年,纳税周期又怎么确定, 而对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出现争议由国税征收机关确定,这更为不合理。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国税、地税两家业务,有争议时由国税机关一家解释,客观上容易出现执法偏差。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属于税法解释的范畴,其解释权应属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是在法规上应该有个明确的判断及认定标准,不应出现执法中有了争议再由执法机关确定的问题。

  (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也存在问题

  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不可能作为增值税进项额抵扣,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税收负担就显得不合理。虽然后来采取了补救措施,允许按支付运费的10%作为进项税扣除(目前执行7%),但这完全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法规制定时设计脱节而造成的问题。除此以外,营业税对高消费的调控缺乏力度,对娱乐业和服务业暴利收入税收调控力度太小。

  改革和完善现行营业税法

  营业税的深化改革势在必行。在我国的流转税制中,营业税是不可能取代增值税的,但增值税在目前也不可能完全取代营业税。因此,改革与完善营业税是当务之急。如何改革与完善营业税,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互补性及排斥性原则

  互补性原则要求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调控经济流转额方面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及相互补充的关系,从而发挥税制的整体功能。排斥性原则要求营业税与增值税双方对流转额形成的调控是互相排斥的,不能重叠,不能交叉。营业税和增值税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性和税基的相似性,要求两个税种在征税范围的划分、调控流转额 的着力点方面协调有序,形成合力,以充分发挥其功能。

  (二)确保主体税地位原则

  营业税改革与完善过程中还要遵循的一个原则是要继续确保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中的主体税。营业税的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但其近年来增长率高于增值税是不争的事实。营业税是地方赖以维持政府运转的财力保证,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观点是不现实的,起码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的。营业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循着扩大税基、调整税负、完善税制的路子,进一步巩固营业税在地方税制中作为主体税种的作用。

  在确定改革与完善营业税法规原则的基础上,改革与完善营业税法规的具体设想如下:

  (1)按照分税制原则,合理划分税权

  研究税权的划分,不能把营业税与地方税割裂开来,要从对整个地方税分权的研究中揭示出营业税带有个性的特征。一是地方税税权的划分应坚持基本集中于中央的原则,在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立法权和执法权。二是营业税应由中央统一立法,鉴于纳税情况的复杂性,中央对某些税法要素可规定一个幅度,适当下放税收执法权。三是税权划分应在中央宏观调控下进行。

  (2)按照公平、有效、简便的原则完善税制

  营业税制的设计应具备宽税基,税率档次少,便于稽征管理,减少偷逃税的特点。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调整营业税部分征税项目及税率,保护其税基不受侵蚀。将交通运输行业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将修理修配行业从 征收增值税改回征收营业税;2.规范并完善现行营业税政策。对同一性质的应税劳务行为规定统一的营业税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3.政策制定要准确、明了,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消除营业税法规与增值税法规中交叉及重叠的矛盾,营业税法规调整的范围以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着眼点,增值税的调整范畴以销售货 物为着眼点,那么,对视同销售货物的代销行为只征增值 税,不征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分别货物收入和劳务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从法规上消除两税交叉及重叠征税的混乱现象。4.修正失当的政策,使税收政策与其立法精神相一致。将营业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还其地方税真面目,确保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

  如何改革与完善营业税,这里只是侧重营业税法规本身的改革与完善问题,对诸如营业税的立法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权的改革问题着墨不多,但这也是当前营业税法规体系中探讨较多的问题。营业税法规体系内容是地方税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地方税制的建立是滞后的,因此,营业税法规的改革与完善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地方税制的健全与完善。只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振兴国家财政和建立健全地方税制的总体思路中,才能有完善营业税制的构想。否则,改革和完善营业税制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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