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保留和承继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国民待遇原则与给予外商税收优惠待遇问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3条和国际税收协定(GATS)第17条均对“国民待遇”作了相关规定。两协定都认为,“国民待遇”的核心是在缔约方领土上国外产品的购销、服务或投资应享受“不低于”国内相同产品、服务或投资的待遇。所谓“不低于”,准确的理解应该是等于或者高于。所以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国外产品、服务或投资进入本国领土后所享受的待遇高于国内相同产品、服务或投资的待遇。笔者以为,许多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给予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或者认为属于“超国民待遇”的看法是不妥的,我国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仍需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政策。(1)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是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吸引外资的需要。“入世”后,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保持包括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2)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欧策是对投资环境相对欠佳的一种补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法制不健全、竞争不平等或不正当的情况;存在水电、交通、社会保险、公共安全等公共基础设施或社会环境还不尽人意的事实等。这样,在同等条件下,外国投资者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要耗费更大的成本去弥补这些欠缺,而采用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欠佳的一种补偿。(3)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因外商在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时会遇到在本国碰不到的文化、体制和管理等方面的障碍。比如,我国的文化传统是注重面子、人情和关系,外商要克服这些困难需花费成本等。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竞争上处于劣势的不平等竞争的补偿,是为了更好地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而设置的。
2.关于公平竞争原则与保留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公平竞争原则和提高竞争力要求对税收政策取向的影响是一对矛盾。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国家要统一税制,实行中性的税收政策。但“入世”的根本目的是要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又必须运用各类倾斜性的支持,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是要给予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实行非中性税收政策。因此,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还需保留内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做法是将公平竞争和提高竞争力所采用的两种税收政策有效结合起来。一方面,税收政策的调整与运用不能违背WTO规则和国际惯例,不能只强调公平竞争,而忽视提高经济竞争力,也不能只强调提高经济竞争力,而忽视了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在不破坏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从有利于保障我国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提升企业、行业和产业竞争力出发,充分利用WTO规则体系中的例外条款、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需要扶持的产品、行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配合外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配合中央“走出去”发展战略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其他可以承继和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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