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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
甘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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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的权利,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其中纳税人对税收使用的监督权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整体权利,这是对税收概念作出新的连释,即从税收征收与使用相统一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本文论述了确立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的必要性,并从国家权力机关对财政支出的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纳税人参与监督财政支出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支出公开制度等几个方面,论述了纳税人对税收使用的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关键词】纳税人的整体权利 税收概念 税收使用监督权
【正文】

  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但是,目前我们谈到纳税人的权利,似乎就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即微观层次上的权利,至于宏观层次上的纳税人权利,即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则被忽视了。

  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就其实质而言,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表现。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占90%以上,说明我们国家是“租税国家”。在现代租税国家体制中,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宪法规定的规范原则几乎都离不开税收的征收与使用。纳税人是国家财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是不容质疑的。其中纳税人对税收使用的监督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

  一、税收新概念—税收征收与使用的统一

  以日本著名税法学家、“现代税法学”创始人北野弘久为代表,提出了现代税收的新概念。认为,应该从税收征收和税收使用相统一的一元性立场来认识租税的概念。[1]人们遵从宪法规定的规范原则,在其限度内使用租税,并以此为前提,仅遵从宪法规定的原则承担纳税义务。具体地说,人们是在被称为福利、和平的宪法的基础上,以所纳付的租税是用于宪法所指向的福利、和平事业为前提并在其限度内,按照宪法规定的应能负担原则,即根据各自能力的大小来承担纳税义务的。所以,纳税者享有以宪法为基础,仅在租税的征收与使用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才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该项权利就是“纳税人基本权”。一言以蔽之,所谓纳税人基本权,就是纳税人仅以遵从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也就是纳税人“要求按符合宪法的规定征收与使用租税的权利”。它是一项有关纳税人的各种自由权、社会权等的综合性权利,亦即称之为人民主权中的“纳税人主权”,是各种权利的集合概念。由于纳税人基本权的存在,因此对某些致纳税人受害的行为,如违宪支出租税的行为。不论在何种情形下,都会在数量上相对地增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额,所以这种违宪支出租税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纳税人法律上的权益,因而该行为构成了主观上的侵权。纳税人即便不能依据特别立法的规定采取“民众诉讼形式”,也可采取普通诉讼形式提起诉讼。当然,北野弘久更希望制定“纳税人诉讼”(taxpayers suits)的特别立法,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式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是值得借鉴的。[2]

  北野弘久提出纳税人基本权的概念,旨在使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在财政税收领域得以贯彻,使纳税人的权利得以切实保障。他的观点对于我们构筑法律上的税收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传统的财政税收法理论,如同北野弘久所分析的日本传统理论观点一样,也是把税收的征收与使用割裂开来研究的,是二元论而不是一元论,因而使纳税人对于税收的使用几乎被完全排除在外,似乎纳税人只有缴纳税收的义务,至于如何使用税收,完全是政府的事,与纳税人毫不相干了。这种认识与人民主权国家的性质是极不相符的。 传统税收理论认为,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从来都是体现政府的意志,政府决定着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以及税收用于何处。个人的需求偏好、个人意志对诸如税收征收与使用之类的公共决策问题一般不起作用,把税收的征收与使用进行严格区别,彻底割裂,认为纳税人只负缴纳税收的义务。至于征收和使用税收则是国家拥有的当然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封建制国家赋税制度残余影响的反映。在我们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税收的征收与使用(支出)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并且都是广大纳税人公共选择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民主的财政税收立法过程来实现的。国家的财政税收立法属于公共选择和公共决策,因此必须反映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需要。如果说剥削阶级国家的税收给人一种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假象,掩盖着少数人剥削大多数人的真相,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征,则是不容否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必须充分反映广大纳税人的需要。[3]

  纳税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既是纳税的结果,即通常所说的税收“回报”,又是税收得以继续的原因。国外在征税时.就非常注重纳税人这方面权利的宣传。在西方福利国家,尽管纳税人对税收也有很多的抱怨,但是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失业救济、养老金、医疗保险、免费教育以及良好的居住环境、城市交通和社会服务中,深切地体会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好处,因而公民的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都很强。许多国家通过“税收征收一政府分配使用——社会福利”这一条线,把国家税收与居民的现实生活紧密地连结起来,使公民能够理解和支持国家的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事业能够比较顺利地发展。由于我们国家税收的征收和使用都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虽然税收资金已大量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纳税人却没有很多切身的实际体验,因此对纳税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足,纳税意识不强,自觉性程度不高。极大地影响了税收的顺利征纳。

  毋庸讳言,我国税收征收与支配的立法的公共选择性是很不完善的。在立宪阶段,缺乏对税收征收与支配的宪法限制;在税收立法阶段,公民很难以民主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税制的选择态度,不要说普通公民,就是人民代表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恐怕也搞不清不同税制的实际意义。

  二、确立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的必要性

  税收使用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对税收使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就是对国家财政支出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我国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租税国家,国家的财政支出过程,主要是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收的使用过程。根据契约国家的理论,国民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把居于自己的部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作为公共机构的国家,以满足国家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的需要,所以一些国家把建设“福利国家”视为向纳税人征税的目的。我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本质与这种目的具有一致性。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收税收,同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税收,政府仅是根据纳税人的授权而成为纳税人缴纳的公共资金的托管人和支配音,其终极所有者仍是作为整体的纳税人(公民)。这是人民民主国家与封建专制国家赋税的根本区别。既然纳税人对自己缴纳的公共资金享有终极所有权,那么理所当然地对这些公共资金如何使用支配享有决定权和监督权。但现实并非尽然如此,一方面,国家没有建立保障纳税人参与监督管理公共资金支配使用的健全制度;另一方面,纳税人缺乏参与对公共资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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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
【注释】
  [1]以天皇主权为指导思想的明治宪法体现的租税概念倾向于租税义务论,并且是从租税的征收与使用相互割裂的角度界定的租税思想。但是,以国民主权为指导思想的日本国宪法在租税的整体构造上是与之完全不同的,它是基于对租税概念的一元性的认识,即基于租税的征收与使用相统一的认识,导入了将岁入(租税征收)与(租税使用)预算为一体的法国式的“预算法”概念,据此使租税的征收与使用过程在预算上达到统一管理。[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6页。 
  [2][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8页。 
  [3]刘磊《税收控制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135页。 
  [4]李玉书、阮凤英主编《迈入21世纪的中国经济》第三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71—73页。 
  [5]王柯敬、李双成主编《迈入21世纪的中国经济》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248页。 
  [6]王柯敬、李双成主编《迈入21世纪的中国经济》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 
  [7]陈刚《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代译者序》,第18一19页,载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8]参见《法制日报》2003年2月25日报道。 
 
【参考资料】
    []][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2]刘磊《税收控制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999年版。 
  [3]王柯敬、李双成主编《迈入2]世纪的中国经济》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4]李玉书、阮凤英主编《迈入2]世纪的中国经济》第三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年版。 
 
【出处】原载于《税务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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