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开征时间为1977年7月1日。增值税是间接税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它是韩国税收的主要来源。适用的法律有《增值税法》、总统级法令《增值税法实施法令》以及部长级条例《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消费税处负责计划、起草、解释增值税法。
纳税人 在营业过程中独立供应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个人、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性行业协会、任何团体以及基金会。
征税对象 增值税对下列交易征税:① 提供的货物和劳务;②进口货物。货物的范围是指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物品。有形物品包括商品、产品、原材料、机械、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实际形态的物品。无形物品包括动力、热力和其他可以控制的自然力和权力。劳务的范围是指所有劳务以及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涉及财产价值的行为。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纳税人提供货物或劳务所发生的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
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为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以下特定项目的价值全额,但增值税不包括在内:①提供的货物或劳务以货币为报偿的,为货币交易额;②提供的货物或劳务以非货币的形式为报偿的,为货物或劳务的公开市场价格;③实际交易价格过分低于正常交易价格或者没有交易价货物或劳务,为货物和劳务的公开市场价格;④交易停歇期间的存货,为存货的公开市场价格。 自我提供(自产自用)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是:普通自用的货物或劳务是其公开市场价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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