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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论财政税收法研究中的“宪法研究范
式”——以北野弘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中心
侯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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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与财政结合而成的财政宪法已逐渐成为当代宪法及社会科学研究之潮流取向。日本学者、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立足于宪法,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各种现行财政税收立法进行检讨点评,成绩蔚为大观,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宪法研究范式,对大陆地区的财政税收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从国家观、宪法价值、财政法定位、财政法的概念、体系、基本原则、财政法的合宪审查、宪法范式的分析方法与资源界定等方面,对财政税收法的宪法研究范式,进行了归纳总结。
【关键词】宪法 财政税收法 宪法价值 宪法分析
【正文】

  随着社会国、租税国和法治国的出现与整合,宪法与部门法学的结合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趋势之一。一方面,宪法学学者开始深入研究部门法的问题,使宪法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宽,深度不断深化;另一方面,部门法学者在法学研究中,以宪法学为指导,深入研究部门法的问题,反映了部门法研究中愈来愈强烈的“宪法化”趋势(increasing constitutionalization)。宪法与财政结合而成的财政宪法更是逐渐成为当代宪法及社会科学研究之潮流取向。[1]在财政法、税法领域,无论是日本学者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都立足于宪法,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各种现行财政立法进行检讨点评,成绩蔚为大观。[2]从方法论角度,可以把这种研究方法称为财政税收法的“宪法研究范式。”本文拟对此加以深入分析,总结提炼出一套相对完整的、较为体系的从宪法角度研究财政法的研究范式,以提升我国财政税收法的整体研究水平。

  一、宪法研究范式的国家观

  在研究税法、财政法时,重要的问题是整理好自己法学思维背后的“坐标系统。”那么,宪法研究范式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坐标系统”呢?这就是社会国、租税国和法治国的理念。[3]

  (一)树立社会国的理念

  所谓社会国,是相对于自由国家而言,是指国家介入社会生活,肩负一定的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的福利。树立社会国理念的核心是要正确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要坚决反对主张国家自身具有独自生命与目的,将国家从社会中孤立划出或是将社会从国家划出的国家社会二元论;另一方面,也要适当区分社会与国家的功能和意思形成与决策程序。树立私法自治所为之运作模式及其功能在基本价值观上高于国家公权力运作模式和功能的理念,坚持“国家补充原则”。国家不能仅以“公共目的”为由就随意介入社会生活,而是要在社会不能靠自己达成目标时国家才能介入。而且即便是国家介入,单纯的“公共利益之促进”也不能成为国家行为的正当化基础,而是要考虑比例原则,采取对人民侵害最小的财政手段。[4]

  (二)树立租税国的理念

  所谓租税国,乃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企业者国家”而言,是指以租税为国家主要收入的国家。在租税国中,课税不但是国家收入之合法形态,也是唯一之合法形态。除非公用事业及其它独占性企业,国家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活动;,非有特殊法律的依据,非租税之其它公课,不得成立。[5]由于大多数近代国家都采取租税国家(tax state)的体制,即国家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税收的一种体制,因此,租税国家的宪法政治可归结为如何征收租税,以及如何对征收的税金加以使用。换句话说,可以将宪法视为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的法律规则。[6]

  (三)树立法治国的理念

  所谓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实施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治国家为近代宪法所普遍认可的国家理念和制度。近代自由国家演变为社会国家后,并没有改变法治国的传统与理念。“所谓现代社会法治国为社会国(民生福利国),主要系指以租税国之形态表现其功能。” 意思是说,社会法治国以自由法治国理念为基础。而福利国家即社会国家如不放弃法治国家之基本保障,只有借助租税国形态作为中介。[7] “法治国家”与“给付国家”并非是对立的,而是观察的角度不同。现代给付国家的理念乃是源自对自由法治国家的理念的不满,但是仍旧奠定在法治国家基础上。[8]

  二、宪法研究范式的宪法价值观

  从宪法的意义和形态看,宪法有不同的分类,反映和体现了不同的宪法价值。在运用宪法作为财政税收法的分析背景、视角和标准时,不能不先对宪法价值有一个清楚、准确的认知和定位。

  (一)固有意义的宪法还是立宪意义的宪法?日本学者芦部信喜认为,宪法可分为固有意义的宪法和立宪意义的宪法。所谓固有意义的宪法,是指以宪法为国家统治基本的法,关注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这种意义的宪法不论在什么时代和国家都存在。而立宪意义的宪法,是指基于自由主义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是指在十八世纪末期近代市民革命时代,以限制专治权力广泛保障国民权利的立宪主义思想为基本的宪法。其目的与其说是在于政治权力的组织化,毋宁说是在于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这种立宪意义的宪法,才是最具有特质的宪法,是宪法学对象的宪法。[9]因此,作为财政税收法分析标准的宪法,应该是立宪意义的宪法,而不是固有意义的宪法。

  (二)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我国学者林来梵认为,近代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制定的宪法,而现代宪法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宪法。如果说近代宪法的基本原理或特征是国民主权、自由平等和权力制约与平衡,那么,在进入现代宪法时期之后,近代宪法基本原理的具体内容则出现了一定的变迁,反映出传统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演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先进立宪国家的“后现代宪法”现象呈现出向近代宪法价值原理的“复归”。[10]那么,我国宪法的价值定位又当如何呢?一方面,由于我国基本上仍未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课题,某种意义上面临近代宪法的补课问题;另一方面,适应“社会国”、“福利国家”而出现的现代宪法,代表和体现了一定的先进价值理念,需要我国借鉴、吸收。这样一来,我国的宪法价值取向的选择面临着更大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中国宪法学选择宪法价值时,应偏重于近代课题中的宪法价值原理,而不是偏重于现代宪法。这是因为,20世纪的中国宪法并没有彻底完成立宪主义的近代课题,由此决定了近代课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均可能超过了现代课题;对于我国来说,只有重视近代课题的价值原理,才能在“入世”之后契合世界潮流,并迎接国际上“后现代宪法”现象的挑战。[11]

  (三)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还是标签性宪法?从宪法实施效果的角度,可以把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签性宪法。所谓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能规范国家的社会生活,具有法律规范的作用;所谓名义性宪法是指宪法仅仅徒有虚名,不能规范国家的社会生活;而标签性宪法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被一部分人垄断,缺少权利的平等性。显然,作为宪法研究范式的宪法,应当是规范性宪法。

  (四)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人民的根本大法?一提到宪法,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这一认识是否恰当呢?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看,宪法是民主的产物,也是民主的保证。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领主的特权和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的产物。此后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案》等,都直接而又明确地体现了限制王权的理念。因此,宪法理论一般认为宪法就是“限法”,是限制和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国民的人权的法,是人民的权利根本法。而简单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则没有反映和体现宪法内容的性质和价值定位。因此,在强调宪法是根本法并用以构建和研究财政宪法时,万万不可忽视了宪法是谁的根本法这一重要问题。

  三、宪法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定位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廖钦福认为,财政法学为新兴法学,过去在研究财政税收问题时,多从经济上追求效率的角度出发,而较少从财政作用的法学角度切入,造成法治的漏洞,形成财政事项往往无法控制在“宪法”的控制之下,造就了财政怪兽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建立财政法学,特别是“财政宪法”。[12]这种意义的财政法必然以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益为价值定位。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传统上研究财政法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财政法进行法学研究,以财政权力作用法即税法为研究对象;第二种是狭义财政法即财政管理作用法为研究对象。这两种研究方式都不是自觉地从纳税者立场展开的研究,不能正确维护纳税者的权利,其价值定位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新财政法学。第一,从出发点看,新财政法学是立足于纳税者的立场,从纳税者基本权角度统一地、综合地研究有关广义的租税概念,旨在维护纳税者的新的广义的财政法。第二,从研究对象看,新财政法是广义的租税概念,即包括岁入面和岁出面的租税概念,而不是割裂税收的征收和适用并限制在税收的征收的狭义租税概念或狭义行政法。[13]可见,北野弘久教授的新财政法或广义财政法以全面维护纳税人(人民)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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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作前(1967-),男,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110-111页。 
  [2]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地区月旦出版社股份公司,1996年版;《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陈敏:《宪法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载《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黄俊杰:《特别公课之宪法基础研究》,载《中正大学法学期刊》第5期;《宪法税概念与税条款》,1997年版;《宪法税条款与释宪发展》,载《中原财经法学》第2期;《台湾地区税收复查限制之“违宪”审查》,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我国税捐救济限制之“宪法”解释评论》,载《经济法制论丛》,第20期。陈新民从宪政角度对公益征收所作的研究。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册),三民书局1997年版。辜仲明:《特别公课合宪性探讨》,载《中原大学财法学刊》第1期;蔡茂寅:《论公债之宪法课题》,载《现代国家与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版;廖钦福:《宪法公债概念及基本原则之研究》,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宪法公债概念之研究—以“中华民国”制“宪”史之考察为中心》,载《德明学报》第16期。等等。 
  [3]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葛克昌直接以社会国、租税国和法治国理念作为自己著作的副标题,在论述人民的义务时,也是直接从基于租税国家理念和基于法治国家理念进行论述的。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70-71页。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遵守宪法、和平主义与国民福利作为自己论述的坐标定位。 
  [4]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39页。 
  [5]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142-143页。 
  [6][日]北野弘久:《和平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纳税者权利保护》,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页。 
  [7]Forsthoff 语,转引自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44页。 
  [8]葛克昌:《给付国家之公权力行使及其限制》,转引自廖钦福:《公共财政健全原则之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9][日]芦部信喜:《宪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30页。 
  [10]林来梵:《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兼从法理学方面的追究》,载《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httP:www.law-thinker.com。 
  [11]林来梵:《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兼从法理学方面的追究》,载《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httP:www.law-thinker.com。 
  [12]廖钦福:《公共财政健全原则之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375页。 
  [13][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14][日]三浦 隆:《实践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页。 
  [15][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下。 
  [16][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17][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18]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115页。 
  [19]焦建国:《法律运营财政—日本的财政民主主义与立宪财政制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454页。 
  [20]廖钦福:《公债财政健全原则之研究》,载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 
  [21][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22][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23][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24][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2-94页。 
  [25][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26][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102页。 
  [27][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28][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29][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7页。 
  [30][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31][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364页。纳税者基本权的概念,并非是基本人权在税法的简单移植,而是要结合纳税人、结合租税法律关系构筑富有特色的权利体系。如葛克昌教授深入研究了纳税人的程序基本权。见葛克昌:《纳税人之程序基本权》,载《月旦法学》2001年第5期。 
  [3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287页。 
  [33][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1页。 
  [34]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9-51页。 
  [35]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163页。 
  [36]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119页。廖钦福教授以公债为例做了说明,第一,公债在宪法上限制公债发行之宪法依据;第二,公债发行在宪法上限制。见廖钦福:《公债财政健全原则之研究》,载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 
  [37]廖怡贞:《限制欠税人出境制度合宪性之检讨》,载《月旦法学》2001/5 
  [38]黄俊杰:《台湾地区税收复查限制之“违宪”审查》,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下。另外黄俊杰先生还撰写了《我国税捐救济限制之“宪法”解释评论》,载《经济法制论丛》,第20期。 
  [39][日]芦部信喜:《宪法学》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4-5页。 
  [40][日]三浦 隆:《实践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41]林来梵:《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兼从法理学方面的追究》,载《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httP:www.law-thinker.com。 
  [42]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163页。 
  [43]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110页。 
  [44][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45][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46]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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