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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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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部分矿山和油田获资源税优惠

  继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之后,与其相配套的对东北地区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的政策也得到明确。据了解,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向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这项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可根据当地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外,《通知》中还明确,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据了解,目前我国东北地区的部分矿山和油田已进入衰竭期和低丰度阶段。为了减轻这部分产量下降的矿山和油田企业的负担,实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目标,国家专门调整了东北部分矿山、油田资源税适用标准。

  目前对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矿山的经济可采储量下降到设计圈定储量的10%~40%,或者服务年限小于5年(按设计能力计算),就进入了衰竭期。油田丰度是指单位面积上的石油地质储量。当每平方公里上的石油地质储量在50万吨~100万吨时为低丰度,小于50万吨时则为特低丰度。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判断油田经济价值高低还需综合考虑渗透率、埋藏深度、原油黏度和区块面积等多种因素,而各地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油田和矿山的实际情况,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进行认定,并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2.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 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于下发了《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原则、范围与实施办法。

   《通知》中规定了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要按照“据实核减,公正、公开,减地减税、无地无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管理工作。凡改变农用地性质不能再用于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减,并相应核减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绝不能将这部分农业税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

   《通知》规定了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范围包括: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实际己转为建设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用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其他已征占应当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对于农业税计征土地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农业税征收机关都应当予以核减。

  《通知》指出,对于核减范围内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有关占地资料,根据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实际占地情况主动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农业税计税土地发包人提出的核减申请必须认真受理,要及时派人实地调查核实计税土地减少情况,做出予以核减或不予核减的决定后,通知申请人。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须经县(含县)级以上农业税征收机关的批准。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核减的计税土地面积相应核减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并将计税土地批准核减情况进行公示。

  《通知》强调,农业税征收机关对计税土地的核减政策、办法、程序和结果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建立督查机制。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将计税土地核减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对纳税人或者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发包人提出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核减申请,农业税征收机关如无故不受理,应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受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应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机关未予核减的,应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核减,同样也要追究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与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一起,是农业征管的三大要素。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仍然存在着个别因国家工程占用、退耕还林以及受水冲沙压后无法耕种但没有及时核减农业税的土地,而这部分土地上的农业税却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这就导致农民税收负担加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针对这些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的精神,在《通知》中再次强调,只要农业税计税土地被占用,不论有无手续,都要先行核减,再补办手续,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特别强调,农业税计税土地核减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农民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关键,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制定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的贯彻意见,并在政策执行一段时间后派出督查组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督导,以保证农民能够完全享受到国家增收减负政策的实惠。

  3. 谢旭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召开的副处以上党员干部会议上要求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到税收工作中

  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召开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传达了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并作了贯彻学习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钱冠林、郝昭成、王力、宋兰参加了会议。

  谢旭人介绍了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概况并传达了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政治局作的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调整充实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和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谢旭人对如何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三点意见。

  他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很好地传达、贯彻、学习四中全会的精神。这次大会是一次民主、团结、务实的大会,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纲领,也是新时期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里程碑。我们要认真学习四中全会文件,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加深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深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整体目标和重要性的理解,明确加强各方面执政能力的具体要求。通过深入的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把我们的认识统一到按照全会的要求加强税务系统各级党的建设、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上来,从而进一步推动我们的工作。

  他指出,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很好地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的要求,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贯彻到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的各项工作中去,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中去。要通过提高我们的执政能力,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更好地推进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更好地贯彻实施好新时期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在我们的工作中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就要提高依法治税、加强管理、做好各方面税收工作的能力,提高为国聚财、为民执法的能力,提高加强队伍建设的能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

  谢旭人说,我们要根据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的要求,抓好当前的各项工作。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征管,重视队伍建设。今年的税收工作保持了良好发展的态势,税收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各方面税收工作有新的进展。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首先得益于国民经济的较快增长,也得到了包括广大纳税人在内的各方面的支持。与此同时,全系统广大干部共同努力、艰苦奋斗、加强管理、严格要求,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今年的税收工作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现在的任务还很艰巨,要做的工作还很多。要坚决按照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好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税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已于9月21日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通过学习,党组成员一致认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阐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总结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党执政的主要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纲领。大家一致拥护全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要加快推进税收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要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源管理,强化各税种管理,改进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科学管理的能力;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带好队伍的能力。

  4. 东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的。

  通知中指出,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决定,2004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认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2004年6月30日前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和2003年各月份应缴增值税税额,核对无误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纳税人。

  对纳税人发生《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方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第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第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减去2003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第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暂行办法》还规定,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暂行办法》中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2004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此外,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

  此外,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软件已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修改后的软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130.9.1.248),试点地区国税部门可以下载并升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5. 全国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求实创新 加快发展 努力建设税务系统一流的施教机构

  近日,全国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工作会议在长沙市召开。这次会议是近五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施教机构由普教向干部培训全面转轨后,总局召开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宋兰总会计师代表总局领导在会上作了《求实创新,加快发展,努力建设税务系统一流的施教机构》的重要报告。

  宋兰总会计师在报告中全面回顾了近五年来税务系统施教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情况,指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施教机构加快发展实现“五个一流”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实现工作目标的九项具体措施和要求。

  宋兰指出,五年来,在总局党组及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下,各施教机构坚决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转轨、转型的要求,积极进取,求实创新,在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切实发挥了主阵地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税收事业的发展。可以说,近五年是施教机构迎接挑战的五年,是克服困难的五年,是艰难探索的五年,是开辟新道路、使培训工作走向规范化的五年。

  宋兰说,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发展面临良好的形势和艰巨任务,要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全会精神为指引,抓紧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谢旭人局长提出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实施人才兴税战略,认真落实《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五年内对全体税务干部轮训一遍。以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以及稽查人员等为重点,加强税收征管法、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知识等内容的培训。积极开展税务系统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提倡税务干部在岗自学。加快税务系统各类人才库建设,鼓励税务干部参加律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逐步建立起一支门类齐全、素质优良、高中初级结构合理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宋兰最后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和施教机构要努力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按照“出一流师资、推一流项目、保一流质量、创一流水平、建一流环境”的要求,积极构建税务系统一流的培训基地、研究基地和考试基地,为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会议期间,湖南省副省长许云昭到会祝贺,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和全国税务系统省级局所属施教机构负责人、部分国地税局教育处负责人、总局有关司局人员及特邀代表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对总局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加快施教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 广东省地税局对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自查清理

  近日,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粤财预[2004]60号文)的精神,广东省地税局按要求对本系统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情况进行了清理,并总结了几点经验。

  在收到粤财预[2004]60号文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省局专门成立了由黄炎光副局长为组长,财务处、监察室组成的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小组,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迅速转发了文件(粤地税函[2004]446号),布置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借款清理工作,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自查和清理本系统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大部分地市还根据省局的精神,加大了检查力度和范围,在按照要求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还延伸对县级局副科级以上领导拖欠公款进行了清理,做到不为检查而检查。结合本次自查清理,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借款的管理。经过周密部署,自查工作有条不紊、有的放矢的进行,并及时顺利完成:广东省地税局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已,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到了表率作用,没有发生拖欠公款和将公款借给亲友的行为。

  本次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一、领导重视,监控有力。我局党组对于领导班子建设以及监察廉政历来十分重视,2003年明确内审职能划归监察室,并充实了人手力量,加强监督控制,严格落实离任审计工作。今年,我局将党风廉政建设工程列为地税系统重点建设的四大工程之一,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工程的建设不断加强。

  二、制度完善,措施得力。地税系统自2001年以来坚决实行规范化管理,以法规和制度为依据,依规依制办事,全面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借款审批手续,不断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7. 省地税局发布《通告》--给发票兑奖的消费者提个醒

  自2004年9月1日起我省地税全面推行发票管理改革。为了保证消费者及时兑取发票奖金,省地税局日前专门发布了通告。

  《通告》对“即开即奖”发票兑奖条件规定为: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新版服务业、娱乐业发票;2、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与中奖信息一致;3、“兑奖联”刮开奖区中印刷的中奖金额字迹无毁损、无涂改、无脱落;4、“发票联”盖有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填写内容无涂改。

  《通告》对“即开即奖”发票的兑奖时间、地点、方法规定了三点:1、中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奖项,应当场直接向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兑取(纳税人只能对自己开具的发票兑付奖金);也可在取得发票之日起30日内持中奖的有奖发票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县)主管地方税务局机关兑奖;2、中奖金额100元(不含100元)以上的奖项,必须持中奖发票原件(兑奖联不能撕开)及两份复印件、领奖人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所在地市(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兑奖;3、各市(县)城区兑奖地点统一设在办税服务大厅(海口地区兑奖由海口地税局发票抽奖办公室办理),乡镇兑奖由各乡镇税务所办理。

  针对“二次摇奖”发票的范围,《通告》是这样规定的:1、消费者经消费或接受服务后取得的;2、经向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查询且地方税务机关有查询登记的;3、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4、未经参加二次摇奖的。

  《通告》还对“二次摇奖”的兑奖时间、地点、方法作了如下规定:1、中奖人须在每期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中奖发票和个人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地点领取奖金(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中奖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须对代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代领人持中奖发票、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兑奖。2、二次摇奖兑奖地点各市(县)为地税办税服务大厅;海口市为海口地税局发票抽奖办公室(68540006)。

  8. 江西省赣州市国税局推行普通发票通购通缴

  江西省赣州市国税局推行普通发票通购通缴 为解决纳税人购销发票难的问题,江西省赣州市国税局出台《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办法》,在全市18个县(市、区)全面推行普通发票城乡之间通购通缴,纳税人只需凭国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通购通缴簿,便可在县域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验旧和缴销事项。赣州市国税局依托综合征管软件,调整发票库房设置。取消分局发票主库房属性,同时将分局发票库房定位为县级发票主库房的柜台库房,形成县局设发票主库房,下辖若干个柜台库房的设置模式,从而保证每个办税服务厅至少有一个发票柜台库房。并且,调整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人员设置,取消分局发票业务操作员的用户名,由县局重新登记新的操作用户名,按其岗位职责赋予相应的操作权限。在优化服务的同时,该局加强通购通缴后的发票管理,规范发票购销业务流程,统一设置发票限缴期限,动态监控纳税人发票购销情况,即时发现、处理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纳税户和待处理的违法违章案件,较好地发挥了发票监控税源的作用。

  9. 西城国税局积极采取措施对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全面开展执法监督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检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情况,近期西城国税局对行政许可实施以来287件涉税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检查,并就今后进一步加强许可事项监管,强化监督考核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经检查,西城区局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都能够严格按照市国税局规程操作,未发现有违反程序的问题,较好地完成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在该局的过渡。

  一是成立检查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法规、征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检查小组,明确岗位职责,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检查工作的实施,确保行政许可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明确检查范围,确立检查重点。此次检查的内容涉及许可项目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取消项目及保留、下放项目的办理情况等,着重对行政许可受理、传递、审查、决定各环节的具体操作与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管理制度。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各环节,要求各部门做到协调一致,同时下一环节负有对上一环节监督的责任。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加强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对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10. 黑龙江省国税局积极做好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政策落实工作

  为了配合黑龙江省2004年10月1日全省普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把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企业税收政策管理下发了通知,以推动全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通知要求:各市、地国税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及时了解加油站清洗改造进度,并认真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对加油站清洗改造后检测用油(回罐油)进行监管统计,并按要求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根据《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在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期间免征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要及时办理扩大试点期间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的免税事宜,并配合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对变性燃料乙醇实现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各市、地国税局要认真掌握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乙醇汽油后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省局相关业务部门,以便及时解决。同时,为了解决全省十八个配送中心的税收征管问题,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管理机制,省国税局将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整税收管理办法,推动全省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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