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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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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国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税务机关进一步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意见》从加强税款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六个方面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要严格欠税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要把清理欠税作为目标管理和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定期进行欠税公告。要强化出口退税管理,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

  《意见》提出强化税源管理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管理工作必须落实到人,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要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要加强税源分析和税源动态监控,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加强发票管理。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和惩处涉税犯罪。重点查处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作假账、多套帐或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伪造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等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案件。要建立健全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要加强案例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明确划分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意见》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面向纳税人的办税服务业务。凡属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办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由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缴纳税款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现金缴款、支票缴款、银行代收、委托代扣等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

  

  2.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企业所得税

  为了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保证伤残人员人身安全、劳动就业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和提高伤残人员的权益,经请示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免税申请报告

   (二)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收入明细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企业在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准确把握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原则。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凡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实施意见》明确,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实施意见》指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行。力争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用户在3年左右、小城镇和欠发达地区在5年左右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实施意见》强调要紧紧抓住选型招标、销售与购置、注册登记、税控初始化、发票管理、在用收款机的改造等关键环节,落实推行工作。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为准),均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选型招标,中标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选型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型招标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组织,不得层层下放。招标结果应当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禁止选用没有通过资质审查并未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实施意见》要求依法处理违章违纪。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据悉,此《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4. 谢旭人在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上提出以票控税 网络比对 税源监控 综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上,从增值税管理入手,提出“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十六字方针。谢旭人强调,这十六字方针是增值税管理,也是其他税种管理的基本要求;不但现在是朝这个方向在做,而且以后也要朝这个方向发展。谢旭人解释说,以票控税就是通过发票掌握控制企业的进销项或者营业收入;网络比对是指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并凭卡计税,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比对验证发票是否缴税;税源监控是指要对税源进行全方位管理;综合管理是指各种管理手段和各税种管理要互相协调与配合。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国流转税工作以大力组织收入为中心,巩固和完善流转税税制,不断强化流转税征收管理,成绩巨大。十年来,流转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到2003年底,累计完成近8万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量的七成以上,为国家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8月25日~8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总结回顾了十年来的流转税工作,研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流转税工作任务。

  会上,谢旭人就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征管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谢旭人说,近几年来,随着管理的不断加强,增值税征管方法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将报税、认证、申报的业务进行了整合,不仅方便了纳税人,更主要的是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六个子系统的连接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解决了以票控税的问题。增值税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越来越高,增值税征管体系逐步形成,税源管理不断加强,打击偷骗税犯罪成果巨大,税务稽查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1995年~2003年,增值税年均增长率16%,快于现价GDP年均12.9%的增长,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征管工作的全面加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谢旭人也指出,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依然存在,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仍然偏松;信息系统分离,管理职责不清的现象仍较普遍;四小票、代开票的交叉比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传递还存在时间差;企业端、税务端处理信息的水平有待提高;有些税收政策操作性不强;对商贸企业管理比较薄弱等等。

  在谈到今后如何进一步强化征管、堵塞管理漏洞时,谢旭人要求税务干部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他说,流转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占据整个税收的大半壁江山,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到强化流转税管理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税政与管理的关系、网络管理与税源管理的关系、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的关系、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强化管理上。要加强税源管理,拓宽防伪税控的覆盖面,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巩固和提高“一窗式”管理水平,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强化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谢旭人强调,各税种管理要协调配合,各税种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要相互结合。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职能分为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各税种的征管要统一面向纳税人。

  谢旭人在讲话中特别强调了在征管工作中要树立新的管理理念。首先是精细管理的理念。细节决定成败,强化税收管理应当注重措施落实,深入细致,立足现实条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讲求实际效果。其次是优化服务理念。要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在管理中优化服务、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是资源整合理念。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整合现有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参加会议并作了讲话。他说,完善税制、强化管理是新时期流转税工作的基本内容。完善税制,就是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流转税改革,完善流转税政策。强化管理,就是要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以计算机和网络化为依托,以税源管理为基础,根据流转税税种管理的内在特点,全面加强流转税管理。

  在对今后一段时期流转税工作进行部署时,许善达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中心思想是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竞争力。现行流转税税负明显偏高。为了降低税负,增值税必须转型。降低税负意味着减收。可是,税收收入不但不能减收,而且要增收,这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如果不能保持税收收入的总体增长,就不可能推出减税的方案。流转税在税收收入结构中居主导地位,所以确保流转税收入稳步增长尤其重要。增收从哪里来,一是税制结构上用增弥补减,二是加强税收征管。结构上用增弥补减,主要是通过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扩大税基,清理优惠政策。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征管、强化管理。他指出,今后流转税管理工作的重点是规范“一窗式”,管好四小票,巩固与完善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研究探索营业税的网络化管理,全面开展流转税纳税评估工作和加强行业税收管理。据悉,新办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汽、柴油的消费税管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餐饮、娱乐、旅游等营业税行业的管理将是行业管理的重点。

  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主管流转税工作的局领导和负责同志共150多人参加了会议。

  

  5. 税务总局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中反映的一些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予以明确。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四、对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制定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暂行办法,并据此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由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出口企业申报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6. 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8省(市)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国家对扩大试点范围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规定执行,个别政策进行微调。其中,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注:8省(市)指: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扩大试点范围的21个省(区、市)分别为:北京、广东、天津、河北、湖北、云南、甘肃、山西、宁夏、青海、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上海、河南、湖南、广西、四川和新疆。

  

  7.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O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对财税[2002]140号文件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征。

  

  8. 就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赴浙调研

  8月25~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土资源部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就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到浙江嘉兴、绍兴、杭州等地进行调研。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调研组作了专题汇报。据统计,到今年5月底,全省11个市、88个县(市、区)政府全部制定了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行了征地区片综合价,普遍调整了征地补偿标准。为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妥善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浙江省近年积极探索,采用多种形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主要包括调整承包地安置、留地安置、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安置、企业等用地单位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对被征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等。

  代表们认为,浙江在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上进行了开创性的工作,其经验对其他地方具有借鉴意义。

  

  9. 广东地税打造纳税服务品牌

  为了在广大纳税人中树立纳税人服务中心的形象,打响广东地税服务品牌,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达到纳税服务“五个规范”和“六个统一”的要求,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纳税人服务中心视觉识别(VI)系统,并就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人服务中心推广应用统一形象的有关事项提出几点要求,要求全省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认真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要按视觉识别(VI)系统的标准,统一纳税人服务中心标识的规范应用。统一的纳税服务标志是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机构的象征,是纳税服务工作的宗旨、文化和特色的集中体现。办公场所应统一悬挂省局下发的牌匾;自行制作的各类用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对外交流赠品等,原则上采用纳税人服务中心视觉识别系统的格式规范和材质标准。

  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品的版头、版式原则上应参照省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印制下发的宣传品,做到统一规范,内容上则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但要确保客观、准确,避免引起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积极开展有效的对外宣传活动。在户外宣传广告用品、旗帜、媒体广告中要规范地运用纳税人服务中心的统一标志,避免在纳税人中造成视觉上的混乱。

  以上几条要求,充分体现了广东省地税系统加大力度,对全省地税系统省、市、县(区)三级纳税人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努力把纳税服务这个品牌做大做好的决心。

  

  10. 山东省国税系统党内法规知识竞赛决赛在济南举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庆祝共和国诞辰55周年,山东省国税局组织举办了全省国税系统党员干部党内法规知识竞赛。

  通过笔试和竞答,烟台市局、潍坊市局、泰安市局、滨州市局、济南市局、临沂市局6支代表队闯入了决赛。

  9月3日,全省国税系统党内法规知识竞赛决赛在济南举行。参加决赛的6支代表队通过必答题、共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四轮激烈的比赛,最终泰安市国税局获得一等奖,潍坊市国税局、临沂市国税局获得二等奖,烟台市国税局、济南市国税局、滨州市国税局获得三等奖,济宁市国税局、德州市国税局、莱芜市国税局获得优秀组织奖。

  山东省纪委李桂春常委、省纪委一室张希凡主任、省直纪工委毛晓群副书记、省国税局戴子钧局长、赵喜红副局长、郭吉毅副局长、张德志副局长、孙立德纪检组长和赵莲珍总经济师出席今天比赛并为获奖的代表队颁奖。部分山东省国税局特邀监察员、省局机关全体人员以及济南市局部分同志观看了比赛。

  

  11. 深圳国税局召开全市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

  9月6日,深圳国税局召开全市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深圳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军在会上作了题为《夯实基础 强化手段 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努力把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的重要讲话。刘军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遵循“一个中心,两基建设,三个构建”的总体工作思路,牢固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依托税收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率先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刘军回顾总结了几年来税收征管工作取得的进展。近年来,深圳市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和推进征管体制改革,更新管理理念,不断加强税收征管,推动征管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新型征管模式基本确立且运行平稳,依法治税水平进一步提升,征管基础工作得到加强,科技兴税取得积极成效,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了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但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税收基础管理仍显薄弱,全面加快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有待提升,税收队伍的建设与新时期征管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等。

  刘军指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必须把握以下四点。一是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要正确理解、认真实践总局提出的六个观念: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和责任观念。二是正确理解和落实税收征管模式,要继续坚持“集中征收、属地管理、一级稽查、查审独立”的征管模式,逐步建立征收管理方式高效、税源监控网络严密、纳税服务体系健全、征管成本控制合理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三是积极探索科学化、精细化税收征管,要坚持求真务实,切实把税收征管的具体问题摆在努力率先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总目标下加以认识、深入分析,统筹规划、抓好落实。四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围绕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四个重点,努力做到靠科技、靠管理、靠制度强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刘军提出,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全市国税系统要采取六大措施,加快建设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步伐。

  一是坚持依法治税,推进税收征管法制化。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加大清缴欠税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许可法》,规范征管行为。要继续坚持并积极完善“集中征收、属地管理、一级稽查、查审分离”的征管模式,处理好征、管、查、审的业务关系,加强前台和后台的业务衔接,促进征管效率的提升。加强各税管理,要巩固和完善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

  二是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落实加强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户籍管理,改善基础资料管理,提升税源数据质量。强化纳税评估,深化后续管理。提高税源管理针对性、有效性,既要抓重点税源,又不能放松小税源。

  三是发挥税务稽查“重拳”作用,提升征管威慑力。大力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要重点查处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选案指标体系,提升选案准确率。加强管查协作、跨区协作、国地协作,以及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协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要立足“以查促管”,加强案件分析,堵塞征管漏洞。

  四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快建立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主动服务,推进自助服务,满足个性化服务,努力实现前台办税“一站式”,后台管理 “一户式”,咨询服务 “开放式”,税收宣传体现主动性和人性化。切实提供优良的“窗口”服务。大力推广网上申报、“国税全市通”电子办税手段,加强网站建设,完善电话报税系统。围绕纳税服务优化业务流程,落实各项措施。依法扩大税务代理业务范围,进一步培育和促进税务代理市场良性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公正、专业的特点,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五是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优化征管手段。继续深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信息技术平台对当前税收征管业务的支持能力。要抓好数据综合分析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提升税源监控能力。切实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为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征管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职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事业心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责任感。积极探索构建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严格税收执法监督,探索建立信息化建设、质量管理、税收执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五位一体”的管理架构。加强廉政建设,强化“两权”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刘军最后要求全市国税系统各部门要紧紧抓住夯实管理基础、强化征管手段的会议主题,全面贯彻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把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基本目标,自觉运用现代税收管理的理念指导征管工作实践,为深圳市国税系统率先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而努力。

  

【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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