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实践 »  财税法论坛 »  武大财税法论坛 » 文章内容
现行部门预算制度:缺陷分析
、法律构建与配套改革(二)
徐杨

】【关闭】【点击:7348】
【价格】 0 元
【正文】

  三、现行部门预算制度的法律构建——三驾马车齐头并进

   前文已述及,针对现行的部门预算制度,思想上的误区是导致方法上的落后、体制上的障碍及技术上的制约的最根本原因。如果在思想上对规范的部门预算制度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会必然导致实践中部门预算制度的不规范,更会丧失改进现行方法、体制、技术的意愿及动力。要想真正改进现行部门预算制度,完善相应方法、体制、技术甚至思想都是必要的,但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保障,也只有以法律作为后盾,上述方面的完善措施才能得到最大的保证与促进。

  针对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制及与之相联系的其它财政法制,笔者认为可分门别类,分别采取“废”、“立”、“改”三种不同的方式,三驾马车齐头并进,以期对部门预算制度的完善发挥作用。

  (一)“废”的对象

  我国虽然没有像台湾地区那样制定了“财政部组织法”、“财政收支划分法”、“预算法”、“决算法”、“国库法”、“国库法施行细则”、“国库券发行条例”等完备的财政预算法律制度,但也形成了财政预算法制的初步规模。而我国的部门预算制度是从2000年开始试行的,且主要依据前述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及财政部的“通知”,还未对现行财政预算法制的与之不相符合之处进行修正,必然会导致法律与政策的相互冲突。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与《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必须废止

  部门预算必须要反映部门的所有收支情况,除了传统的预算内资金,还应包括预算外资金甚至制度外资金,这是部门预算制度的应有之义和最大精髓。只有囊括了部门的所有收支状况,才能有效将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外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最大程度的规范,也有利于预算审批制度的落于实处,更能在极大程度上改变目前各单位私设“小金库”、“在黑暗中分钱”等不良状况,从而净化财政风气。

  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与《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使预算外资金合法存在,却造成了部门预算制度在实践中的无比尴尬的境地。首先,上述法规规章是因应当时历史条件下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且得不到有效规制的背景而出台的;其次,上述二法规规章实质是将预算外资金作为一种游离于预算法外而实践中又不得不推行的“另类”来看待的;最后,综观上述二法规规章,是以限制甚至打压预算外资金的规模为内容主线的。反观部门预算制度,其对待预算外资金的意旨就大为不同。首先,部门预算是因应预算法改革与完善的背景而产生的,是中国顺应世界预算法发展潮流之必然选择;其次,部门预算将预算外资金视为政府收入的一部分,表明了承认其客观存在的潜在前提及认可其部分合理性的价值取向;最后,部门预算致力于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以规范其运作为当然组成部分。可见,部门预算制度是一种全新的预算管理理念,与旧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宗旨大异其趣,两者在实践中的碰撞在所难免,废止上述二法规规章已成为部门预算制度“上位”的必要前提。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农业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中相应条款的废除

  部门预算制度强调运用零基预算的方式来编制支出预算,而零基预算也成为部门预算区别于以“基数预算”为主的传统预算的特有标准。但零基预算却与我国现行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相冲突,使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大打折扣。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财政每年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达到“三个增长”(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公用教育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农业法》也规定:“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科技的财政支出项目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此外,中央曾明确规定,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要达到4%,中央和地方为吸引外资也出台了一些规定,如税收先征后还等等。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明显与零基预算形成冲突,致使部门预算的改革效果在实践中不能立竿见影。为了维护部门预算的权威性,有效推动其运行,废除上述相关规定势在必行。

  (二)“立”的内容

  所谓“不废不立”,在清除部门预算制度发展的绊脚石之同时,我们应着手制定一部《部门预算实施细则》,对部门预算制度的各个具体方面做出细致的规定。正如我国有学者所提出的那样,“部门预算并非新近才提出来的,它在我国现成的预算法规体系中早有定论,只不过是缺少了部门与单位在实际运作上的具体规定细则和没有在财政实践中推行罢了。现在,中央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只不过是将原来已有但却没能贯彻下去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到位而已”。[1] 而要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从法规层面上对其做详尽的规定,这样才能改变现行部门预算实践中“约束软化”的现状。具体而言,《部门预算实施细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1.部门预算之界定主要是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的涵义、内容、测算标准、编报办法等。由于其中含有大量的具体性问题,因此仅需简介就行,无须对具体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但在此必须强调部门预算的综合预算属性。首先,通过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各部门将其各种收入编列入预算,全面反映其部门收支状况,政府预算才能真正名列其实,预算管理效率的提高也才有了前提。其次,综合预算的主要做法是:部门(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各项支出均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的范畴,预算内、外综合平衡,不列赤字,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原则。

  2.预算收支科目体系的改革

  我国原有的收入按类别、支出按功能的预算科目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是旧体制的产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和财政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更不适应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因而我国有学者建议,应将预算科目体系变更为“收入主要按经济性质分类,支出分别按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此外,“设置部门预算科目时,应按照科、目、项、款的顺序,一级科目按部门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按支出用途设置。将预算科目分解到预算单位,细化到具体用途,落实到项目和人头。”[2]该观点得到了国内某些学者的赞同,[3]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收入科目按类别、税种设置,支出科目以部门为单位”的设想及“努力实现按职能、性质与按部门、单位分配预算的统一协调”的改进方向。[4]

  就笔者看来,上述两种观点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别。对于预算收入,两者都强调按经济性质分类。只不过对于预算支出,前者提出总预算的功能分类和以功能、经济性质分类为纲的部门分类并存,后者则倾向于支出笼统按部门分类,但在部门分类下运用功能、经济性质分类方式,可见两者侧重点不同。综观我国近几年财政部提交预算的内容,都是中央预算草案附带逐年增加的部门预算,其中中央预算草案仍是总收入支出预算的功能分类,可见我国推行部门预算并非意味着财政部仅提交各部门的预算即可,尚需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将其整合成按功能分类的总收入和支出预算。虽然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作用被日益强调,但总预算草案的宏观反映和直观效应功能仍不可放弃。因而,以功能分类方式来制作总预算草案和各部门预算,实现按功能与按功能、经济性质为主的按部门分配预算的有机结合,应是我们的明智选择。如我国有学者就详细论述了按功能和按部门分配预算的有机统一的优势:“在支出预算分配中,按功能与按部门分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按部门分配必须以按功能分配为依据,按功能分配也不能离开部门而悬空实施,两者互为不可分割的要素。”[5]

  具体到《部门预算实施细则》,可规定总收入预算按类别分类,总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而部门预算则一级科目按部门分类,二级科目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表格式计列的交叉分类方式。其中一级科目的部门分类也有不同标准。如美国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总统办公室、总统基金、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等14个联邦部,以及环境保护局、联勤总署、国家航空航天局、外事管理局、小型企业管理局等5个管理机关和其他独立机构。日本分为皇室经费、众议院、参议院、国立图书馆、文部省、厚生省、法务省、外务省、通商产业省、运输省、邮政省、劳动省、建设省、自治省等。[6]意大利包括内阁、财政部、国库部、教育部、外交部、内政部、建设部、社会保障部、工商部、卫生部、运输和航海部、文化活动与财产部、环境部等23个一级预算单位。而匈牙利的国家预算甚至包括1515个中央单位。[7]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至于二级科目的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表格式计列的交叉分类方式,实质是IMF的政府职能和经济性质分类方法,笔者建议可资借鉴。如其开支的经济分类包括雇员补偿(工资和薪金)、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固定资本消耗、利益、补贴、赠予、社会福利、其他开支(除利息外的财产开支和其他杂项开支),职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秩序和安全、经济事务、环境保护、住房和社会福利设施、医疗保健、娱乐文化宗教、教育和社会保护等,最后对上述两者实行交叉分类,其中横为经济分类(包括非金融资产取得),竖为职能分类。

  3.零基预算的适用

  应在《部门预算实施细则》中规定部门预算必须采用零基预算方式,这也是部门预算的特有方式。可有学者建议运用“标准收入测算法”来编制收入预算,即根据历史资料分析测算出各项收入与相关经济变量之间的比例,作为测算该项收入的参考标准,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收入预算的影响,制定收入预算。[8]笔者并不赞同此种看法。虽然零基预算主要以规范支出预算为主,但也不意味着收入预算要沿袭“基数预算”的方式,何况我国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而这些曾经以隐性方式存在的收入的历史数据是与现实极不相符的。若采用“基数预算”的方式,只会造成预算外资金被人为地隐匿从而大量流失。

  至于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方式则没有疑义。可我国实践中的零基预算方式尚不完善,除具有前文所述思想上的误区外,现实中还表现为仅以定员定额为依据,缺乏相应决策案的缺陷。按照国外经验,零基预算的要点应包括:由高层设置总目标和总原则,由中层负责具体说明目标和项目规划,并将全部项目及其组成部分按终止、最低限度、缩减、持续、扩充的顺序进行排列,对提出的一揽子项目进行排序,高层再从中选择最优方案。[9]当然,对这些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的过程,以保证预算的透明度。而我国现行部门预算实践恰恰就缺乏上述“一揽子决策案”。因而,《部门预算实施细则》必须规定各部门要按一定标准重新审查和评价预算项目,制定一揽子决策案并加以排序,最好是形成一个项目库,最后结合相关目标及财力因素从中选择最优方案,以确保有限的预算资金用于最有价值的项目和用途上。

  4.标准定额的确定

  首先,“标准定额是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而合理的标准定额是基于明确的财政供给范围。”[10]各级财政和部门应根据改革的要求,首先做好基础资料的摸底,合理界定财政供给范围,逐步使财政供给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转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只有在明确财政供给范围的情况下,标准定额才能尽可能地与实际情况相符,部门预算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调整支出结构的作用,将有限的预算资金用在事业发展的“刀刃”上。其次,“支出标准定额在表现形式上主要分为以金额为单位的定额、以时间为单位的定额、以数量为单位的定额、以百分数为单位的定额”,[11]包括人员经费定额、公务费定额和购置修缮定额三大类。最后,运用零基预算方式对上述定额进行分析核定。有学者对此论述得十分详细,值得推广:“对于工资性支出按编委下达的编制内实有人数,结合人事部门的个人工资标准核定;个人津补贴按政府统一规定开支支出标准(分公共部分和单位专项部分)核定;公用经费则尽力细化预算支出具体项目,根据政府财力和当地实际消费水平,结合单位实际需要,按部门分类分档核定;对单位反映较大、追加呼声高的车辆费(车辆油料费、车辆修理费)、会议费等难点支出项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核定;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按节约和必须的原则,实行从严控制核定;采购支出预算遵照《政府采购法》严格计划、目录管理,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支出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依据年度政府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12]

  5.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由于部门预算的实质是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综合预算,预算外资金实际已纳入综合预算,已经非“外”而“内”,所以有必要为预算外资金更名。但综观目前编制的部门预算,其中预算外资金仍与“预算内”有不同的财政概念,在征收权、支配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区别,“预算外”等名实具存,实质上仍然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13]因而,《部门预算实施细则》必须侧重于对预算外资金的规范工作,尤其应对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的收入范围、支出结构、预决算制度做出统一的强制规定。

  (三)“改”的方面

  1.《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

  作为拟制定的《部门预算实施细则》的母法,《预算法》的修改势在必行。也只有对《预算法》做出适合部门预算要求的修改,部门预算制度才在真正意义上获得了立法支持。

  第一,应明确政府预算按部门编制。尽管我国预算法的第4条第1款规定:“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第5条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第6条规定:“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上述条款都可作为我国部门预算制度存在的法定依据,但尚不完善,需要在预算法中明确政府预算按部门编制及采取零基预算的方式。

  第二,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按照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这样一来预算编制的时间就仅为两个月。即使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于每年9月20日前由国务院下达编制预算的指示,留给各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数和财政部门审核建议数的时间仍然只有一个月,这对于以零基预算为编制方式的部门预算制度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因而笔者建议,于每年四月份即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以增加四个多月的编制时间,并主要用于中间磋商和科学论证。

  第三,针对部门预算建立分项审批制度。我国原有的政府预算采取综合审批制,主要由于预算仅包括总收入预算和总支出预算,预算内容较粗,人大代表不易行使审批权,而若全部反对预算则风险过大。采取部门预算制度后,预算草案被细化到部门和项目,相较于以前直观性大为增强。改采分项审批制度,使人大代表对某些不满意的部门预算行使否决权,不但避免了全盘否定的不现实性,也体现了预算法制的进步。当然,针对预算被否决的可能,预算法还应规定相应法律后果及责任,以维护预算审批制度的完整性。

  第四,将预算年度从历年制改为跨年制。我国《预算法》第10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于该规定与我国现行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以至于形成1—4月的预算效力断档的真空。[14]因而饱受学者攻讦。我国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后,该规定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由于部门预算以零基预算为编制方法,强调对各项目的绩效分析,必然会出现滚动性的、中长期项目的预算编制,历年制的规定因而更显呆滞。笔者建议我国的预算年度可考虑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结束,使之更好地符合预算审批及部门预算的要求。

  第五,加大预算透明度。政府预算法治化的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规范与监督。[15]因而提高部门预算的透明度,将各部门的所有收支(当然应包括某些例外情况)对社会公开,不仅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世界性经济组织对各国提出的一个共同要求,更是我国部门预算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经之路。“强调部门预算透明度是政府廉明的一种保障,也是促进政府预算效率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是政府负责任的一种信号,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地位认可的一种表现,它肯定了公众对政府预算的知情权,为公众监督创造了条件。”[16]针对部门预算透明度的提高,笔者建议:应在预算法中规定政府部门公布预算的时间、程序、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

  作为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一环,国家金库在政府预算的收支活动上扮演着出纳的角色,上述法规更是对预算的实际执行产生重要影响。但上述法规毕竟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产物,规定陈旧不说,与新兴的部门预算制度也存在许多冲突,亟须修正。具体而言,上述法规应围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修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部门预算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财政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便于监督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掌握的充足信息进行分析,有利于修改部门预算定额,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奠定良好的基础。[17]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政府在中央银行开立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的财政资金存放在该账户中集中管理,不再分散拨给预算单位。首先,财政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预算都逐步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其次,清理预算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存款账户;第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缴存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也应逐步取消,并入国库。[18]而修改后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任务就在于明确预算单位的开户管理权限集中在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应明确采用集中支付原则并确定管理权限等事项。

  四、现行部门预算制度的配套改革

  尽管从法律构建上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是其根本途径,但相应的配套改革也可作为有利的辅助措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有学者认为:“为了消除认识障碍、利益刚性调整的障碍、财政体制障碍,应提高领导认识,建立利益刚性渐进调整政策的条件、合理分工格局的条件及完善预算执行体系的保证条件。”[19]可谓十分正确。具体而言,我国部门预算制度的配套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推行部门预算要与转换思想认识观念有机结合。部门预算是对传统预算管理模式的一次彻底变革,在各级地方政府推行的作用与意义非同小可,影响深远。所以,一要对推行部门预算的要求及其难度有充分的思想认识。二要进一步强化大局观念、改革观念、发展观念,高度重视并努力抓好与推行部门预算相配套的相关基础工作,进而为本地推行部门预算提供组织保障,创造优良环境。三要采取得力措施,主抓部门和单位“一把手”的思想转换工作。地方政府在促使相关部门及单位思想观念的转换上要采取软的和硬的两个方面的措施,拿出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督办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扎实地将部门预算逐步推进到位。[20]

  2.进行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的配套改革,打破原有的预算按功能由不同单位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归口管理的旧体制,将预算分配管理权限统一于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也应成立专业化的机构:一是集中预算编制职能,成立专门的预算编制机构;二是成立预算审核机构,主要是对预算编制机构提出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承担基础性、技术性具体工作;三是成立总预算执行机构,将预算编制机构总预算会计职能和原各业务机构管理账户的职能集中起来,统一财政账户管理和资金拨付,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和决算;四是成立财政监督机构,这需要调整原各业务机构的财政资金监督职能。此外,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特别是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定期征求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建立协商审核制度,及时将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反馈到各部门征求意见,以使预算更为完善,更为客观。 3.建立专业的部门预算评审机构。借鉴国际经验,部门预算的编制应该对各部门实行科学的绩效检查,还需要预测经济运行制定预算框架、测算预算收支指标、集中审议草案。此外在财政部与各部门磋商中出现分歧时还需要通过科学论证来判断是非,解决问题。这些财政部与各部门很难自己完成,需要成立专门的由财政、金融、税务、审计及科研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机构,采用科学的、专业的方法进行预算各部门的投入——产出分析,效益评估,预算编制中的各种测算、论证,既可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质量,又加大了社会各阶层参与的广度和力度,增加部门预算的透明性、公开性。[21]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极少量出差报销的资金外,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支出都可以通过财政集中竞购、集中供应的方式予以满足。而对大宗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则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办法,资金由财政部门划转,设备按预算分配,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尤其要注意完善县级采购职能,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工作,由采购部门牵头采购工作,其它部门参与,并继续扩大采购范围。5.改进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计工作。[22]审计重点要突出“四性——预算执行的完整性、经费支出项目的一致性、执行财经法规纪律的严肃性、财务管理的公开性”和“五直达——单位预算外收入直达财政专户、人员工资直达个人账户、公用经费直达项目、采购经费直达供应商、专项业务经费直达项目法人单位”。审计内容则应包括预算收入的执行是否合理、预算支出的执行是否合理、部门预算执行是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审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6.提高部门预算编制人员素质,加大其培训工作力度;全面开发与部门预算直接相关并通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包括基础管理子系统、预备编审子系统、预算指标管理子系统、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子系统、工资发放管理子系统等。[23]推广政府上网工程,实现各政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只有充分利用电脑技术开发预算编制软件,把预算编制的技术性工作交给电脑完成,预算编制人员主要从事政策性审核和平衡工作,部门预算才能达到优质高效。

  

  

  

【作者简介】
    徐杨,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前引尤明立、杨峰文。 
  [2] 前引王群建、周继良文。 
  [3] 参见前引付芳文。 
  [4] 前引王金秀书,第260页。 
  [5] 何振一、阎坤主编:《中国财政支出结构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6] 前引何振一、阎坤书,第5页。 
  [7] 翟钢、郑建新、彭龙运、夏先德:《意大利、匈牙利部门预算及国库制度的考察和思考》,《财政研究》2000年第6期。 
  [8] 前引周继良、王群建文。 
  [9] 前引王金秀书,第218页。 
  [10] 章启诚:《浅谈部门预算改革》,《浙江财税与会计》2002年第2期。 
  [11] 秦玉龙、陈杰、汪启斌:《地方财政实施部门预算的有关问题研究》,《湖北财税》2001年第4期。 
  [12] 许燕平:《推行部门预算改革需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求索》2003年第3期。 
  [13] 前引张馨文。 
  [14] 前引刘剑文书,第160页。 
  [15] 前引张馨文。 
  [16] 前引王国星文。 
  [17] 前引马云峰、孔欣文。 
  [18] 前引黄滟君、曾勇文。 
  [19] 鲁昕:《准预算管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35页。 
  [20] 参见前引尤明立、杨峰文。 
  [21] 参见前引黄滟君、曾勇文。 
  [22] 以下参见陈静:《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农业会计》2003年第5期。 
  [23] 前引马云峰、孔欣文。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现行部门预算制度:缺陷分析、法律构建与配套改革(一)   (徐杨)[2004/12/20]
·行政收费的法律控制   (徐爱民)[2004/12/18]
·建立绿色税收体系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孙洋)[2004/12/16]
·论量能课税原则   (余淼)[2004/11/3]
·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实证考察和制度反思(下)   (王桦宇 杨勤峰 马永专 刘挺)[2004/11/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