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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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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税收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该《办法》规定,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办法》指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办法》强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至此,《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后,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具有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尽管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对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应当成为税务机关加强税种建设的基本工作之一。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措施,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该通知要求,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的该项通知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给纳税人进行纳税提供了方便。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应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物业税收管理。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主要内容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

  2、审计

  (1)重大科研项目审计工作展开。一场涉及科研项目预算资金达70余亿元的“审计风暴”已在中国刮起。中国科技部公布的信息表明,以“863”和“973”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为重点的2004年科技计划项目审计工作已全面启动,预计将在10月份结束。此次接受审计的科技项目共有7大类,含子项目在内达1000余个项目,涉及30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近700个单位,涉及预算资金达70余亿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就达30多亿元。在去年“973”和“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试点审计基础上,今年“863”项目将被列为审计重点。此次审计具体范围为2000年至2002年立项的“973”计划的中期验收项目、“863”计划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合作”、“条件专项(仪器改造)”、“社会公益”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等项目。本次审计不仅要检查各个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还要调查了解各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等,为正在开展的监督和考评工作打下基础,同时也为建立科技专项经费监督管理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目前,审计工作已全面展开,预计在10月份完成。科技部条财司专门制定了《科学技术部科技计划项目审计工作手册(试行)》,并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进行了审前培训,以规范此次审计工作。

  (2)审计署正在制定全国反腐倡廉防范体系指导意见。国家审计署目前正在根据国务院和中纪委要求,制定全国性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指导性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提出要把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作为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审计署首次出台完备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是全国审计机关廉政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体现中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与治理腐败的需要。今年9月,审计署将召开全国审计系统廉政工作会议,将标志全国审计系统构建完备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反腐倡廉工作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有效审计的直接保障。审计工作首先要求做到客观公正,如果存在腐败问题,在经济上依赖别人,就无法独立,就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审计是防腐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审计事业发展的本质要求。因此,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必须置于审计事业发展的大局之中,纳入全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部署中。

  (3)各地审计工作进一步展开。从1998年到2003年,广州市审计部门共完成审计项目474个,其中查出违规金额达312.63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42.32亿元。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情况统计的通报,2003年广州市审计部门共完成审计单位432个,查出违规金额91.55亿元。四川省审计厅厅长李高伟审计工作报告表明四川省15个被审计的政府部门竟然一个都没有“清白”。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计报告表明,在朱尧平任审计厅厅长两年中,全省共审计11447个单位,揭露各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查出违纪违规金额251.86亿元,审计处理后上缴财政20.94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8.1亿元。

  3、税种

  (1)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通知指出,从7月1日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税局审批。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税局按规定审批后,应按月将审批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办理上述审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作者简介】
    刘琳,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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