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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刘琳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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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行政许可法方面

  (1)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措施。《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以后,国务院启动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目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是:取消44项,下放6项,保留54项。在保留的54项中,许可项目6项;非许可审批项目48项。为防止取消审批项目之后出现管理空白,国家税务总局对取消和保留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了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策的法定条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明;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税务机关要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估:三是加强事后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用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虽然为涉税行政审批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该法对于原有审批工作的诸项变动要求税务机关即时进行各方面的调整。通过针对行政许可各方面的调整,达到优化税务行政的目的。

  (2)北京市地税局出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在7月1日,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既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行为,也强化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执法行为的监督,对过错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2、增值税抵扣办法的完善

  国家税务局要求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习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指出“双倍抵扣”违反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并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各地应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立即停止执行“双倍抵扣”政策。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从税法理论来看,“双倍抵扣”的方法直接和增值税基本法律规定违背。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33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作出的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债券

  (1)7月7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先生对媒体披露,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成功发行了“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第一期)”。此次发行是以组建债券承销团方式,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市场化招标,共有35家机构参与此次招投标,投资者认购踊跃。通过投标竞价,确定本期债券的中标利率为4.87%。中国银行计划发行量为100亿元,其在募满100亿元招标量的基础上,为满足市场投资需求,追加发行了40.7亿元,超额完成了发行任务。这位新闻发言人指出,中国银行债券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支公开招标发行的次级债券,同时,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1997年6月成立以来,中国银行是第一家以发行人身份进入该市场的商业银行。此次成功发行标志着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将正式步入中国资本市场的舞台,中国银行债券不仅为中国资本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同时也为投资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投资产品和投资理念。此次中行超额完成次级债券的发行任务,反映了投资者对中国银行的信心与前景的普遍看好。

  (2)7月8 日,香港政府发行首次政府债券。

  4、国债

  美国国债二季度遭受自1980年以来最大的降幅。其中雷曼兄弟的美国债券总体指数下跌3.37%,是自1980年第三季度以来最大的跌幅。美林美国债主植树第二季度下跌3.73%,是继1980年第三季度下跌以来的最大跌幅。第二季度美国国债遭受跌幅的原因包括:市场上普遍预计美联储会生息、美国消费者的信息处于上扬状态、就业增长加速以及通货膨胀率提高等。美国国债强烈下跌导致了美国债券投资者遭受到极大损失,但是对于一些外国投资者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吸引。

  5、审计风暴

  (1)6月23日,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李金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7个部门采取虚报人员、编造虚假项目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9673万元。比如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4个单位编造或变造7份“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合同,套取财政贴息415万元。审计还发现,41个部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和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14.2亿元,主要用来建设职工住宅、办公楼和发放各类补贴。如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元,其中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小区1.09亿元,用于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204万元。

  学者们认为该报告是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正常发挥其监督职能的表现。审计机构的审计职能具体为经济监督和权力制衡。另外,按照李金华审计长会见外国来访者对于审计职能的阐述,目前,中国审计机关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审计促进政府部门的权力得到制约,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从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至此,李金华审计长的审计报告开始了席卷中国的“审计风暴”。社会各界,包括收到审计监督的经济部门甚至学者都对我国审计体制改革投入了更多的关注。

  (2)自7月1日起,作为财政部列入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审计署将实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各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财政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的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从银行每支付一笔款项,在开出付款凭证的同时,必须按照预算支出类别开具财政支付令。

  6、取消农业特产税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通知决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而对烟叶仍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原因在于:(1)烟叶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因此马上对烟叶免征农业税对于地方政府冲击太大;(2)中央政府目前无法完全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取消烟叶税后的损失;(3)另一方面是因为有关部门近期刚对卷烟生产与销售进行过调整,如再采取提高卷烟消费税的办法来弥补取消烟叶农业特产税的财政收入缺口,显得政策调整频率过快,不利于卷烟生产的稳定。此外,鉴于烟叶特产税由收购部门在收购环节缴纳,不直接构成农民的税收负担。因此,将烟叶农业特产税保留一段时间,不影响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局,还可以减轻对地方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上述取消除烟叶以外的所有农业特产税的做法,是贯彻“三农”问题的又一表现。对于中国8亿农民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上述政策的积极性作用体现在: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根本改革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全面改革农业特产税,可以优化农业产品结构、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统一的农业税收制度,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7、上半年度税收收入

  2004年上半年,全国共入库税款(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12991亿元,同比增长26.2%,增收2693亿元。

  上半年税收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月份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税款入库情况进一步好转。上半年各月税收增幅依次为19.9%、31.5%、26.7%、27%、25.4%和28.1%。二是国内流转税、所得税均衡增长,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增势强劲。上半年国内流转税入库6941亿元,同比增长22.3%,增收1264亿元。三是宏观调控措施渐显成效,钢材等相关品目税收收入增幅二季度回落较快。四是各地区收入全面增长。

  上半年税收收入较好税收形势的原因为:一是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直接体现。二是各级税务机关一如既往努力加强征管的结果。上半年,全国税务系统针对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征管,促进了各主要税种收入基本都快于相关经济指标的增长。三是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

  8、财税法学研究

  (1)刘剑文教授主持的“纳税主体法律问题研究”获立项资助

  近日,接北京市法学会通知,经市法学会评审委员会评审、会长办公室批准,市法学会2004年度立项的二级课题为8个、专项课题为8个。刘剑文教授主持的“纳税主体法律问题研究”获专项资助(批准号为:法研专字2004004号)。本项课题将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视角出发,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联系为出发点,从法律地位、权利、行为、责任、意识等方面对纳税主体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旨在对与纳税主体相关的一系列重要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创新,并对我国纳税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2)刘剑文教授主持的商务部委托课题“出口退税制度研究”已完成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应当“改革出口退税制度”。国务院于2003年底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在此现实背景下,受商务部的委托,刘剑文教授牵头组织了相关研究,现已完成了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在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比较、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并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建议。

  (3)刘剑文教授、熊伟博士合作的“税法基础理论”科研课题已完成

   “税法基础理论”系刘剑文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OBBFX020)的研究成果之一,北京大学光彩基金的最终成果,由刘剑文教授和熊伟博士共同完成。该研究成果分为税法总则、税收债法和税法程序三篇。每篇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主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在研究方法上,本书始终坚持法学视角,既注意规范分析,又重视价值衡量。对于立法的现状和缺漏,除了理论上的评判外,尝试借用宪法的思维模式;在研究立场上,强调从公民基本权的高度,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本课题的诸多结论有别于往,体现出作者在研究方面的鲜明个性。

  (4)刘剑文教授主持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已完成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书系刘剑文教授主持的教育部重点资助课题(批准号:D1A0103087)的最终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学界围绕改革实践和高等教育的本质规律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但目前的研究尚不能满足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学者们偏重于从教育学、经济学的角度对高等教育体制进行研究,而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在国内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使得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法律的可适用性,在改革实践中无法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效用。国家对高校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高校的自主权得不到法律保障,与此相联系的是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没有正确配置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使得行政权力过分地干预学术权力。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既不能适应当代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不完全符合高等教育的“内在逻辑”。而高等教育体制与法制是紧密相关的,通过法律规定高等教育体制,将教育学、经济学关于高等教育体制研究的成果予以法制化是西方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成功经验。故在法律层面对我国高等教育体制进行研究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本书是研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的专著,全书根据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我国法学界目前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分为七章内容:第一章回顾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历史,展望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定位;第二章探讨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所涉及到的宪法和行政法问题;第三章探讨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民法问题;第四章探讨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经济法问题;第五章探讨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财税法问题;第六章探讨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教育法问题;第七章探讨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救济法问题。本课题成果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刘琳,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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