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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科技税
收政策的完善学术研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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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11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科技税收政策的完善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隆重召开,本次学术研讨会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与会的专家学者包括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甘功仁教授,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焦建国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刘映春教授等。

  

  会议现场

  

  本次研讨会围绕着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行业的税收政策展开,学者们以毛发、废纸等再生资源利用的增值税政策为例,分析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如何制定更为完善与合理税收政策与法律制度。不仅从宏观的战略高度上分析了给予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以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及其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间的关联,而且从微观的技术层面上探讨了在哪些环节上实现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落实于哪些具体的税种、以及如何确定优惠税率等问题。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学术讨论,提出了或理论或务实的建议。

  

  刘剑文教授主持会议

  

  一、关于给予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以税收优惠的必要性问题

  与会专家就赋予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以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再生资源利用领域的税收政策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甚至关系到广大民众的持续生存,对我国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具有关键性意义。而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调控手段,应当在这一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实际上,我国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从2011年起即不再享受原先的增值税免税和退税政策,因此,给予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以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的税收优惠确有必要。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指出,再生资源的利用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也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使用人发制作档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使用粮食生产氨基酸可以享受税收抵扣,但使用人发生产氨基酸却无法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这是不合理的。

  中央财经大学甘功仁教授认为,应当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从经济角度看,我国亟需向绿色GDP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向利用再生资源的路径探索;而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作为调整经济的重要手段,理应对这一目标进行大力扶持。从我国废物排放的现状看,垃圾的产出量和排放量不断增加,在这种形势下,再生资源有利于解决低碳增长的问题,需要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支持。从再生资源行业自身的性质看,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具有公益性,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减税让利的措施、鼓励这一领域企业的发展。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刘映春教授认为,我国对废物回收和利用的支持度不够,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上均有缺位,存在着大量的“穷污染”和“富污染”现象。根据我国2003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废物利用、加强节能生产是有法律依据的,而随着我国粮食问题的日益严峻,使用再生资源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滕祥志副研究员提出,给予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我国的整体产业政策,应当让真正达到特定标准、具有特定资格的相关主体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仅因为避免骗税现象的发生就停止税收优惠的实施,这实际上是因噎废食。

  二、关于再生资源领域税收优惠的实施环节问题

  在再生资源领域税收优惠的实施环节方面,与会专家就再生资源的收购、利用和销售等三个环节进行了体系化的探讨,并对每一环节分别提出了有关的税收政策建议。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税收优惠的实施应当从生产前的废旧物资收购环节、生产中的技术研发创新环节以及生产后的销售环节这三个环节来把握。在生产前,应突破走家串户收购废物的现状,减少从收购商到生产企业的原料成本,降低基础的收购价格;在生产中,应通过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和国家的财政扶持来促进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技术发展,加大对企业研发的税收激励,使我国从“产业大国”向“产业强国”迈进;在生产后,仍然应当保证税收政策与之前环节的一致性,真正落实税收优惠。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认为,应当将再生资源的生产前、生产中以及生产后等三个环节相配合加以思考,这样才能更加周延化和体系化地解决这一领域的税收优惠问题。

  中国农学院李蕊副教授提出,对于废物收购主体、再生资源利用主体和其他企业主体应当区别对待,实现实质公平。在收购环节,可以在经营资质、经营年限等方面进行衡量,给予区别性的减税;在利用环节,应当将一般性减税与特别财政补贴相结合,让生产规模大、科研能力强的企业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同时,对于有条件使用再生资源但却选择使用其他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特别税,从而形成有奖有罚的机制。

  三、关于再生资源领域税收优惠的税种问题

  对于再生资源领域税收优惠所落实到的具体税种问题,与会专家不仅就增值税中的税收优惠进行了分析,还探讨了在环境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中推行税收优惠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应当慎用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是具有中性性质,并且税收优惠可能会导致多环节征税链条的破坏,因此,不宜局限于增值税税收优惠,而应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整合效应。具体地说,可以通过开征环境税向污染企业多收税;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消费税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同时,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也应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利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萍副教授对上述观点持不同看法,提出,税收政策本质上应当服务于国家政治,增值税虽然名为中性税种,但也应当服从政治和政策的考量,对此问题还需更加理性、全面地审视。总的来说,不管各个税种的税收优惠如何整合,都应达到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不需承担任何税负的最终效果。

  首都经贸大学焦建国教授认为,在税种的问题上,应当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调查整理,梳理出哪一税种能够对调整相关产业主体的行为起到更大的作用。同时,还应补充和完善产业目录。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政策制定者和学者的参与,还需要更多的企业和产业协会的参与,从而实现税收立法的充分博弈。

  四、关于再生资源领域税收优惠的税率问题

  在再生资源领域税收优惠的优惠税率方面,与会专家也就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低税率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比较探讨。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免税可能会导致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不太可取;而相比之下,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有利于实现征税链条的完整性,更为合适。对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以考虑。此外,低税率也可以纳入税收优惠的考察,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再生资源利用领域。

  北京工商大学郝琳琳副教授提出,在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上,或许可以参考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对其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也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进行。

  此外,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国家不能以部分企业偷逃税为理由停止给予所有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以税收优惠。要想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当解决自身税收监管不力的问题,通过从技术和政策层面上加强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从而规范和治理税收乱象,保证国家的税收法律和政策能够得到有力且有效的执行。

  科技税收政策与法律制度是财税法领域中的一个新问题,本次研讨会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真实而具体的问题展开讨论,对于丰富财税法理论以及沟通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会学者的观点注重面向实际,从问题出发,既具有理论意义也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这充分体现了财税法是一门具有现实生命力的应用性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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