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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税费改革与
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学术研讨会综述
吴一帆 廖婷 杨德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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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省律师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全国律师行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我省现行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方式、征收标准、会计成本核算等财税制度,却未能反映律师行业知识密集、高智力劳动等行业特点,造成我省律师行业大而不强、缺乏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知名品牌的局面,甚至迫使不少高水平、高收入的律师流向税负较低的京、沪等地区。有鉴于此,由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广东省国税局税收科研所、广东省律师协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第四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在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财税法学会会长张富强教授的主持下,于2012年5月26日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与会的国内财税法专家学者、实务部门领导以及代表律师,围绕“税费改革与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的主题,指出了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存在的税收政策困局,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合法合理的建议,同时希望我省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以更好地促进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

  

  一、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税收政策困局

  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财税法学会会长张富强教授在开幕式上作了“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税收政策瓶颈的破解”的主题发言,他认为现行律师业的税收政策并未体现国家对该行业的鼓励,部分税收政策甚至成为律师业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对律师行业的定位脱离实际,律师业税负过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全面实行查账征收面临着立法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广东省律协副会长、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律师也认为目前我省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合理之处。她指出现在实行的查账征收制度存在很大问题,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而且我省律师行业发展与我省经济发展不匹配,大而不强,律师的人均收入水平也不高,这些都是税收政策不合理带来的问题。

  广东海之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徐立律师指出我省对律师行业性质认识存在偏差及误解,法律服务虽具有有偿性,但同时也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和社会性,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复征税存在明显不公。另外,目前查账征收中出现的会计核算制度问题,致使律师事务所在实行查账征收时,感到无据可依。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何海琼律师则提出,我国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影响着不同地区律师行业的发展。中国律师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应当建立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律师行业发展。

  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李伯侨教授认为我省对律师行业定位错误且对律师的社会价值认识不够。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朱孔武教授则指出税制改革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问题亟需解决。在税制设计问题上,我国税收政策与GDP水平不相匹配,税收占GDP总额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会导致缺乏社会活力、政府与民间的关系不良等问题出现。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丛中笑教授则认为,相较于吉林省,广东省律师税负明显过重,查账征收制对于我省律师行业发展起着阻碍作用。

  广州市地税局税政处卫广林副处长指出实行查账征收一年来广州市律师行业的发展状况透视出以下问题:一是执法尺度差异影响区域发展,全国多地还在核定征收,迫使广州律所转移外地开分所;二是独特经营模式导致核算困难,《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规定不完全符合律师行业;三是行业成本核算困难,律师各种脑力费用支出多,投入成本难以计算;四是税收政策与行业管理规定不协调,律师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扣除额设置不合理。

  

  二、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律师行业定位

  李伯侨教授从律师的社会价值出发,认为律师行业的定位仍应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作为律师应当按照“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来为自己定位,各个律所在制度上应当为这“三个价值”的践行提供保障,特别要鼓励每一个律师承担起这样的责任。朱孔武教授指出,律师行业应当所做的就是在现有制度下,仍然恪守律师职业操守,发挥其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地位,才能在税制改革中做出贡献,从而为自己的生存创造条件。

  张富强教授于“广东省律师薪酬与职业发展”调研报告的基础上指出,广东律师业税费负担过重、税收政策难以全面落实,根源在于国家对律师业定位与实际之不相符合。对此的破解之道在于:首先,应当将律师行业定位为“需扶持行业”,建立完备的能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税收征管制度,应比照甚至略低于交通运输业等基础设施行业制定税负标准。其次,律师行业具有公共服务性和作为高智力付出行业的特殊性,要制定符合律师业特点的低税政策以降低税负。再次,在成熟完善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出台之前, 应有一段重新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过渡期,最终实现全面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广东省国税局科研所的李茜副所长认为把律师业定位于高收入行业不尽科学。律师行业是新兴服务行业,具有经济、公益双重性,且律师收入两极分化严重,高收入行业的定位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徐立律师强调我国律师业内部存在着贫富分歧严重等问题,并且律师对风险的承担及费用的支出是与其他行业不同的。何海琼律师则进一步指出,律师行业与大型国企差距巨大,而且风险大、平均收入不高、支出成本大,再者,律师行业本身对于法律建设有着巨大推动作用,因此,我省应该把律师行业定位在需扶持的行业。

  华南理工大学张逸云、罗文苑和许健聪等认为,当前过于强调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将律师行业定位于“高收入行业”,是社会对律师行业性质和经济状况产生的误解。律师行业是具有高投入、高智力输出、高风险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高端服务行业。法律服务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这就决定了这种智力劳动与一般的商品交换不同。律师事务所运营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因此,律师行业是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效益来计算的,同时应当将社会效益纳入衡量因素。

  

  三、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低税政策

  李茜副所长提出,为更好的执行税收政策,必须合理划分成本费用项目、提高扣除项目标准,完善律师行业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并明确律师执业风险金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同时对律师行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吴青律师认为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对律师行业给予扶持。一是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五年内返还应交营业税的50%,二是对新办律师事务所在两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合伙人返还应交个人所得税的50%。

  张富强教授认为,要制定符合律师业特点的低税政策,一是要科学设置律师的个税成本、费用扣除科目,提高律师所的税前列支比例,明确规定职业风险金及其标准。二是解决律师业重复征税、税负不公问题。三是出台一些专门针对律师的减免税费的制度,比如律师在办理指定辩护案件和进行法律援助以及为公益事业提供免费服务时,都应该通过降低税率或者扣除必要费用来减征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何海琼律师也提出我省应对律所实行减免政策以鼓励律师行业发展,政府可以制定一个税收返还政策,例如对规模所在所得额上给予返还、对新设所在一两年内给予优惠等。丛中笑教授强调要解决会计成本核算问题以及职业风险金问题。她认为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以成本核算方式计算应税税额;第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第三,出台税收特别措施,律师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云副局长认为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发展趋势要从税制改革及结构性减税政策来谈。我省通过申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新试点,可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伙人个人可以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征税。广州市地税局法规处唐铁建处就广州市目前的律师税收征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差额扣除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展望。

  广东省国税局巡视办林昊科长提出应自上而下进行税费改革。如律师行业通过司法部、全国律协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通过发挥律师当中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提出相关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同时建议由各中介机构全国协会联合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完善。例如,可以借鉴我国对技术服务外包时享受税收全额优惠的规定,考虑以京沪广深这些律师规模较大的地方进行试点性措施改革,实现行业性与地区性并进的税收优惠。再次,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时,要考虑律师是否能够在为应税行业服务时享受税收优惠。

  

  四、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科学的税收征收方式

  吴青律师指出我省在查账征收的具体操作中存在核算方法不符合律师行业实际、费用列支标准不合理、税率过高等问题。在实践中更适合核定征收,既简化了律师所的财务管理,提高了效率,也便捷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律师行业创造休养生息的发展条件。徐立律师则认为实行查帐征收对律师事务所和国家税务机关是个双赢措施,实行查帐征收可以促进律师事务所建帐建制,规范内部管理。但同时要通过完善律所的会计核算制度来解决查账征收实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丛中笑教授建议通过部分适用核定征收和实现律师税收筹划权利两种方式来解决征收模式选择问题。

  李茜副所长指出,查账征收将成为今后我国对于律师行业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律师行业应当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如何适应这一变革。并且就查账征收制施行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建议,在律师行业、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沟通与协作机制来解决问题。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信律师事务所全朝晖律师对比了三年来深圳和广州律师从业人员人数、收费总额的实际调查数据,提出在查账征收方式的趋势下,律所需要适时调整本身的战略发展规划,以发展律所为大前提,再通过选择国际上较为有效的律师事务所通行的利益分配形式分散到律师和合伙人个人,同时实现律所“公司化”。

  张富强教授认为,查账征收方式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而实质为“推算课税”的核定征收方式只有在认为有“推算的必要性”时,才可被允许,可见全面实行查账征收具备法理依据。但仍需要一段重新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过渡期,同时应着力研究适合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林蔚、刘堃分别对律师实行全面查账征收的做法进行了利弊比较,认为,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的前提在于完整会计账簿的建立,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则片面地理解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发文将所有律所实行“一刀切”,全体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这不符合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也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阐述了我省在转变征收模式以后出现了税收总额减小、律师人才外流的两大负面后果,对此他从律师行业自身和税务部门的角度分别提出了构建和谐税收关系的具体办法。首先,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应转变观念主动去适应查账征收模式,并根据律师行业情况,寻找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核算结果;同时通过总结江苏、浙江“税收返还”等做法,向本地政府提出报告,积极争取律师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在税务机关方面,要实行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科学立法,合理确定税收负担;对纳税人要从监督打击转变为管理服务,创造有利于纳税人的良好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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