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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综述
王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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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全球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四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在苏州隆重召开,主题为“增值税法改革与税收法治建设”。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湘潭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厦门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湖北财经学院、中国税务学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等高校和单位的五十余名学者和来自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的二十余名税务官员参加了论坛。本届论坛得到了合作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协办单位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和荷兰威科集团的大力支持。

  一、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徐阳光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副院长陈满华教授,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柏立云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詹智玲律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徐孟洲教授等嘉宾先后致辞。

  陈满华副院长在致辞中指出,第四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得到了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这也是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工作的支持,在此深表感谢。本次论坛由徐孟洲教授和徐阳光副教授共同筹划,主题选择了税法热点问题,对税收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衷心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柏立云局长在致辞中指出,感谢各位对税收改革的热情,以及对我们税收工作的支持。本届论坛将围绕增值税改革立法展开讨论,处在转型中的中国,改革发生在各个领域,民众税感与日俱增,作为这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此主题应该着重关注。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对中国税收的整体环境至关重要,我国增值税改革已拉开序幕。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完善税制,需要以法制为基础进行改革,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税制改革成果,有助于降低纳税成本,净化税收法治环境。

  刘剑文会长在致辞中代表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对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并表达了四点意思:第一,今天是圆桌会议,涉及平等的问题,增值税改革也涉及平等问题,今天有很多来自国税局的领导,这有助于我们之间的对话。第二,为什么进行增值税改革?我们的增值税法如何改革?大环境与我国的制度理念有重大联系,要放到税制改革和我国整体的改革大环境中思考。增值税是税制改革的核心,上海已经先行,北京很快就会跟进,结构性减税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法治是先导,要认识到改革需要法治的推动,成果需要法治的确认和维护,实现民生社会,民生法治,以公平正义为核心,如果没有法治,改革达不到目的。公民权利和国家财政权的关系,富国还是富民,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第三,如何追求实质公平和程序公平的问题。对于上海试点,很多人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程序正义十分重要,在此改革中需要认真考虑程序问题。第四,民生与民权的问题。如何让纳税人得到更多的实惠。第五,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必须有一个目标,不增加纳税人的税负。有些地方可能会考虑通过财政补贴来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有经济实力,而且,政府补贴又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为此献计献策,感谢人大国际学院、财税法研究所以及协办单位,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詹智玲主任在致辞中指出,非常荣幸能够有机会协办本届论坛,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涵盖外商投资、税务、知产,避免双重征税等多方面,一直致力于关心税务研究与发展,并十分乐意为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希望著名教授和实务一线税务同志的参与,能让今天的讨论取得丰硕的成果。

  徐孟洲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万众关注的增值税法改革,刘剑文会长指出了整个体制改革和税收改革的关系问题,对我们的研讨具有指导性。在中国,增值税改革到了关键时期,目标就是如何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如何让中国的税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结构性减税,流转税占大部分,增值税是其中的大头,影响重大,减少重复性征税,为企业发展进行改革,增值税扩围意义重大。本届论坛收到的36篇论文中有28篇专门研究增值税改革,提出来了很好的意见,我们提供的是平台,希望大家深入交流,谢谢大家的参与。

  

  

  二、第一单元研讨:增值税法改革试点与立法论证

  

  在第一单元研讨环节,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涂龙力教授、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孙建平副局长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杨小强教授先后进行主题发言,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徐嘉彤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担任评议嘉宾。

  涂龙力教授以“增值税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主题发言,集中阐述了以下观点:(1)国外增值税立法有四点可以借鉴:第一,应当与“世”俱进,加快完善和立法的进程。第二,中国选择哪种模式视国情而定,应当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不同的试点时间和试点内容,不必强求统一。第三,增值税的改革与立法应当配套方能顺利实行,中国当务之急的是要深化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等配套体制变迁。第四,中国在处理特殊行业开征增值税时可以分步实施,不必一步到位。(2)增值税立法宗旨与原则。增值税立法的宗旨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产业结构升级,特别是支持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增值税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量能纳税原则;整体税负适度下降原则;与“世”俱进原则。(3)模式选择。中国目前的增值税模式属于传统型,中国增值税的改革与立法应当包括长期与近期两种目标:从长期看应当选择现代型模式;从近期看应当选择过渡型模式,即在传统模式上进行改良。因此,中国建立现代型增值税模式的改革与立法应当是渐进式的过程,应当分步实施。(4)改革应当处理好的四个关系。一是立法与改革试点的关系。二是立法级次与操作性关系。三是结构性减税、优化税制结构与增值税税负关系。

  孙建平副局长以“无形资产投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为题进行主题发言,核心观点如下: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当前在企业投入中,无形资产投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发挥好税收的调控作用,研究税收政策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上的激励措施和杠杆效应,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增值税改革是“十二五”税制改革的重点,在推进增值税扩围的过程中,研究将无形资产投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使企业无形资产投入与机器设备投入一样可以抵扣,将进一步鼓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加快技术进步,增加竞争力,也将使税收政策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更大作用。相关的实施路径:(1)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步伐,将无形资产投入尽快纳入增值税范围。(2)对发明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3)对于无形资产开发投入实行加计抵扣政策,并先行试点。

  杨小强教授以“中国金融服务如何从营业税纳入到增值税”为题进行主题发言,首先总结了各国的规定,新加坡规定GST人身保险免税,非人身保险不免税;澳大利亚规定,GST一般免税,但金融服务业很多要交税,所有上市的出口贸易免税;英国规定处理金融服务时,先确立基本原则,比如金融服务免税,涉及到信用问题的属于金融服务,都可以免税,很具有特色。然后,对中国的现状做了概述,主要有以下几点。(1)中国目前将金融机构纳入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包括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2)上海的增值税点改革,对纳税人重新登记,确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3)认为对金融进行估价是非常重要的,估价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对金融机构征税,估价不准会导致很多问题,(4)现行法规中,将市场法、收益法写在法条中,而成本法没有纳入,很可惜。(5)营业税优惠的转换,上海做的很到位,即征即退。而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出口部分退税,简易计税的不能免减退,这是违背初衷的。最后,杨小强教授总结认为:(1)税收中性原则和过度措施要有效结合,建议征收与差额征收要并行,一般计算要与出口退税相结合。(2)最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是,所有贸易和服务全部纳入,避免重复的征税。并且使用单一税率,出口退税要彻底。

  评议嘉宾徐嘉彤主任指出,这次论坛的选题有现实意义,对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税制的改革,需要经济环境和决策层的决心。我们的研究应该是长期性、连贯性的,中央财政困难,宁可先做一些让步,将来的增长部分是大头。

  评议嘉宾刘剑文会长指出,刚才三位专家做了很精彩的报告,很有深度。增值税的改革模式有三种:由上而下,自下而上,自外而内。增值税改革涉及到整个税制的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甚至可以说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推动中国法治。关于试点问题,我国改革缓慢的理由是担心出事,但我认为做出一点小的牺牲,换来长远利益,是值得的。增值税扩围问题,在“十二五”期间是应该要定型,否则太慢。增值税扩围应该加快步伐,改革过程中模式可以多样化。总之,“营改增”的问题,学者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实践也有了一些经验,应加快步伐,合法性的问题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第二单元研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问题

  

  在第二单元研讨环节,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监事长、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乃新教授担任主持人,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律师、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詹智玲律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研究》向东编辑先后进行主题发言,湖北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傅光明博士担任评议嘉宾。

  刘天永律师以“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关注的若干问题”为题进行主题发言,核心观点如下:(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体现市场的公平竞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即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结构性减税,基本消除重复征税。(2)多重税率问题。通常使用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都是采用单一税率,而我国增值税为多增值税税率。多重税率会导致抵扣不完全,从而产生不同程度的重复征税问题。多重税率会给征税工作带来困难,不利于税额的计算。并且从原理角度来说,多重税率的存在时违反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的。建议未来在增值税改革中应当逐步以单一税率取代多重税率。(3)计税方式,增值税都是“以票控税”,明显缺陷是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较高,涉及到复杂的抵扣机制和大量的发票管理。建议在一些特殊的行业采用增值税的简易计算方式,但在此有必要区分增值税的简易计算和营业税的区别。简化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如在某些特殊行业采用增值税的简易计算方式,以降低增值税的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为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提供更大的可行性。(4)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要解决原有的老问题,如虚开增值税发票,零申报负申报等,又要处理新问题,如不动产、无形资产征税和扣税的征管。原则上认定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而把营业额作为辅助标准,对不符合营业额标准的纳税人,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詹智玲律师以“中国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方向研究--从2012年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与欧盟增值税体系比较的视角”为题进行主题发言:(1)回顾增值税的历史,增值税是年轻的税种,有效避免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税,相较于其他税种而言,逃税的可能性较小。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目前在上海有试点。(2上海的试法律依据是财税111条和110条,改革在此法律框架下进行。(3)对欧盟的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4)对中国服务业的改革提出了建议,基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现状,先在小范围进行试点,欧盟的服务业增值税是符合我国发展方向的,简易计税不能抵扣,广泛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国可以借鉴;在税率和起征点上,货物和服务税率相统一,相对简易;税收减免有合理明确的思路,涉及到公益、金融和保险领域;欧盟的广泛、公平的原则我国也可以借鉴,减少税率的种类,逐步将服务和货物的税率同意起来。区别对待货物出口退税和服务业出口退税。

  向东编辑以“公平视角下的增值税评价”为题进行主题发言,核心观点如下,(1)经济学的假设,充分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如何选择税种,目前看来增值税是很好的选择。在这样的体制下,的确可以证明增值税的良性。但还应追究下,这看上去很美的增值税,是不是真的很美?(2)良税是谁的良税,增值税是现代工业生产条件下的良税。现代化工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贸易和利益进行的生产,背后的推手是资本。这种体制下的良税,将消费者的定价权排除在外,所以难以称之为真正的良税。(3)税收公平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追求真正的公平,涉及对国家权力最终合法性的追问问题,大部分最终消费者体现一种刚性需求。其他相关税种要补充,体现社会性。财政支出向民生方面转移,目前还是生产性财政。

  评议嘉宾傅光明博士指出,改革的步伐应当加快,但是稳中求快,做到“五个满意”,纳税人满意(简易化)、地方满意(中国改革关键靠地方政府,政府的既得利益要保障)、国税和地税部门征管满意、中央比较满意、法律专家满意。

  

  

  四、第三单元研讨: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国际比较

  

  在第三单元研讨环节,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悟真教授担任主持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谭立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汤洁茵博士、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欧洲税收高等研究院翁武耀博士、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巴黎第一大学博士魏涛先后进行了主题发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法规处戴维栋处长、辽宁税务专科学校张久慧教授担任评议嘉宾。

  谭立教授以“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的制度选择”为题进行主题发言,核心观点如下:(1)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面临金融服务机构税负较重、存在对同一税基的重叠征税和对税征税、发生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等问题。(2)国外金融服务业对隐形收费服务的增值税制度大致有免税与征税两种方法。免税方法分为基本的免税法、缩小的免税法、进项税可抵扣的税法。征税方法主要有毛利息课税法和合计征税法。(3)零税率法消除了金融机构的增值税负担,但是容易导致价格扭曲,影响财政收入的稳定,金融机构可能逃避税收。而现金流量法,虽然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对税征税及分摊进项额等问题,但是计税工作量大,对金融机构税负波动产生较大影响,业务核算难度和工作量增加。(4)建议我国采取收支流量法,为一种行为税,属于交易活动,产生收支,来界定进销项。将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区分显性收费服务和隐形收费服务。前者依增值税标准方法、后者以收支流量法计征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服务业实行零税率。

  汤洁茵博士以“困境中的金融业增值税转型:基于国外经验的反思”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主要阐述如下观点:(1)营业税的课征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金融保险业同样无法避免。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并行的情况下,对金融服务业课征营业税将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机制的实现。(2)金融服务的提供需要真正的资源投入,是最终消费品形成链条中的环节之一,为此而支付的费用与生产或流转过程中所消耗掉的物质性投入并无差异。除挪威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立法都基本确认金融服务作为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属性。(3)转型的难题在于增值税框架下的金融业税负,真正对金融服务可以实际税负的国家很少。金融服务的特定所造成的增值税征收的技术性困难造成金融服务实际课税的最大障碍,对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课征增值税的主要困难在于其应税数额的认定。(4)对金融服务免税,直接后果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对经济产生扭曲效果,同时产生税收征管的难题。我国对金融服务课征增值税,应当综合考虑税收中性原则的实现,财政收入的影响,税收征管的成本以及与现行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兼容程度。在金融服务增值税规则的未来设计上主要是免与不免的选择,普适规则与特殊规则的选择,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

  翁武耀博士以“欧盟金融业增值税现状、问题和改革”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主要阐述如下观点:(1)整个欧盟将金融业作为一种增值税免税业务为常态,可鼓励消费者投资、双重征税,并且对抵扣权进行限制。将证券和保管排除在外,基于金融业的产品结构不断变化税基。鼓励消费者投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复征税、税收负担的问题。(2)企业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转嫁给顾客、增值税避税的途径来规避税收负担。(3)欧盟增值税的经验,从免税到选择征税、零税率和仅对B2B征税等都值得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立法所借鉴。我国,金融业是“营改增”不能“换汤不换药”、沿用“变种”的营业税规则,未来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立法需要摒弃粗线条的立法模式,结合金融业的特点,借鉴欧盟在金融业增值税立法方面的经验,向精细之法的方向迈进。

  魏涛博士以“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来自法国的经验与启示”为题进行主题发言,核心观点如下:(1)法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也存在难点,第一、金融业界定困难。第二、税基确定困难,因此法国对大部分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第三、政治难题,如何在政治上取得支持,对金融业征增值税不可避免地会对利率产生影响。大量的免税一直都是法国政府和金融企业的一个难点问题。(2)法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对我国产生以下启示:第一、合理界定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应对不同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分,分步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先易后难。第二、合理确定免税项目。合理评估免税对预算收入和金融企业税负的负面影响,为确定免税项目提供科学的决策基础。第三、确立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对能够准确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的金融企业,准予其按实际发生的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

  评议嘉宾戴维栋处长指出,上海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不够。试点时间不宜长,苏州工业园区接受上海的抵扣较高,受上海影响很大。同时,增加税收,必须要有法可依。有些建议是换汤不换药,对税务机关简便,但对链条产生影响。

  评议嘉宾张久慧教授指出,增值税的完善,应考虑是否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改为增值税,是否要统一税率。简易办法征税,是否应受到反对呢。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五、第四单元研讨:其他相关税法问题

  

  在第四单元研讨环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侯作前教授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博士研究生周晓光、中央财经大学国家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邱冬梅博士先后进行主题发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王昉处长、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张青教授担任评议嘉宾。

  周晓光博士以“欧盟金融业增值税现状、问题和改革”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主要阐述如下观点:(1)零供矛盾的主要症结在于通道费。国家税务局的136号文从税收征管方面承认了通道费,但136号文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考虑了通道费的表象和税务稽征的便利,对供应商不公平。(2)通道费税法问题的解决路径,第一、对供应商所缴现行通道费依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第二、放开关于零供课税中“不允许抵扣”的规定,允许供应商从零售商处所获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增值税扩围,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立法问题。应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其进行评估和分析。从纳税人行为的合理商业目的以及流转税本质两方面考虑,在实现税种设立目的的基础上,保持税收的中性特质。

  曹明星博士以“试论实质课税原则的宏观应用”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主要阐述如下观点:(1)实质课税起源于德国经济观察法,解决的是特定人特定事的税负的确定。由于法律时对拟制经济的规范,法律不可能全面准确的反映经济现实,实质只能是经济实质,所以实质课税的实质是经济的。(2)规范实质课税的实施,应以量能课税为基础,以税收法定为前置;先依法课税、后实质课税;实质课税遵循程序法定、承担举证责任、受司法审查约束。依法课税是分配公平,实质课税是矫正公平。量能课税体现公平、效率与法定等税收目标性原则的现代内涵。量能课税决定依法课税和实质课税等税收手段性原则的内容与顺位。(3)量能课税高于税收法定,实质课税部分违反税收法定,但应符合量能课税而不违反税收宪治。应当提升量能课税为税收基本原则,以量能课税推进“结构性减税”改革。

  邱冬梅博士以“从Zimmer案看跨境货物销售中的代理型常设机构问题”为题进行主题发言:(1)很多跨国企业重组,发展趋势趋同,存在的税收协定中的代理型常设机构主要是基于OECD范本或基于联合国范本或基于东盟范本。税务机关如何解释适用,在执行中寻在困难。(2)传统的模式通常是,先买后卖。跨国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地方,设立总部,把大量企业的风险转移过去。或者是代理人模式,出现在跨境销售环节,例如美国企业请中国企业卖,承担代理。还有一种新的模式为佣金代理人模式,不同的直接代理人。(3)提出继续思考的问题:第一、取得的跨境营业利润在所得来源地国是否应该被课税。第二、是否存在常设机构,特别是代理人常设机构。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法律或事实上有权的,在佣金代理人模式下,海外企业并非是合同的当事人。

  评议嘉宾王昉处长指出,对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额的监管、纳税人公平、界定各国的课税权,由于很多国家存在不同规定,给实务带来困难。我国也存在一些困难之处,一些较早签订的协定中的规定,在利润归属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必须要使得税收负担具有透明性和可预期性。

  评议嘉宾张青教授指出,零售与供货间的冲突,从经济学角度来说,通道费、线性和非线性,是可打通的,不能对任何一方歧视。我国采取结构性减税,应使得税收透明度和公民纳税人意识都要提高。

  

  

  六、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徐孟洲教授对本届论坛进行了全面总结。

  徐孟洲教授首先对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以及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诚挚的感谢。然后对整个研讨进行了回顾。他认为,与会嘉宾的讨论,主题集中,理论深度很高,各位专家对增值税改革的相关问题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对增值税改革立法重点和难点比较充分的研讨和讨论,难点在于税法构成要素,征税范围,扩围范围以及金融业领域的具体实施。比较了欧盟、法国、德国等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其税率与税负是如何紧密联系的。会议讨论了整体减负,规定税收优惠以及怎样将结构性减税落实到增值税等重要的问题。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研讨会,感谢学者和税务官员的参与,感谢会务组的精心筹备。

  最后,徐孟洲教授宣布第四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胜利闭幕,并期待明年的财税法博士论坛再聚。

  

  

【作者简介】
    王慧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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