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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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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3日,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401会议室隆重召开。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汤啸天教授、上海市财税法研究会会长陈少英教授、上海市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杜隽、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王先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常务副院长杨忠孝教授以及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高等院校,德勤会计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左券律师事务所的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年会。

  本次研讨会议主题为“全球金融税制改革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分两个阶段进行了大会主题报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就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问题、信托税收法律问题、中外银行业税制改革法律问题、全球金融税制改革对我国金融税制的影响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税制环境问题等时政热点展开了深入而广泛的交流。总体上来看,年会的研讨主题明确、论点鲜明、讨论焦点集中,取得了很好的研讨效果。现将此次年会的主要学术成果综述如下。

  一、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许多奇副教授在主题发言中介绍了她提交会议的论文《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之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她指出,税收虽然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环节,但是它贯穿于所有环节之中,是证券化融资成功与否的关键和决定性因素。因此,深入探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理念和税收制度设计,无论是对于推动我国的金融创新,还是完善我国的税收法治,都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而讨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既离不开对这些西方税收理念和税收原则的借鉴,也要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此,许多奇副教授结合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颁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外的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当前有关法律规定的缺憾和不足,并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全新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发达国家均得到政府立法的大力支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制度应就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的管理收益及收益证券或基础证券的买卖,设计诸多税收优惠规定,达到帮助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剥离不良资产,通过降低资金成本而惠及金融企业,以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二、信托税收法律问题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树军在介绍其论文《股权收益权信托税收法律制度》时指出,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托理财产品,股权收益权信托对金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股权收益权信托涉税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王律师认为,一项复杂的信托产品,若没有系统的税法规定,只运用一般的税法规定,很容易产生多征或少征税款、适用税目错误和重复征税等现象的发生。他在分析股权收益权信托性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法律制度和信托征税的基本原理,认为在信托征税问题上要适用信托导管理论,坚持形式移转不课税原则,实现主义课税原则。

  三、银行税改革的税收法律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李成明报告了他撰写提交会议的论文《英国税制改革之法律思考》,分别从英国“银行税”出台的背景和过程、英国银行税法的基本框架、英国银行税法的基本内容、对英国银行税制的评价四个方面对其主要观点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英国的此项税制改革体现出政府旨在加强对大型金融业的调控,但是却加重了银行的负担,影响了其原有的竞争力,是否合宜仍有待商榷。

  正对银行业税制改革的热点,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俊明在主题发言中,也对其提交会议的学术论文《中国银行业税制改革问题研究》中的主要观点做了全面地介绍。他通过比较参考英国、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银行业税收制度,指出了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税制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流转税负担过重、银行业营业税税率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之下较高、银行业现行的营业税税基不合理、缺乏加强金融创新力度的税收政策等方面。针对此,史俊明律师就优化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路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建议完善银行业的流转税、取消营业税后具体征税细节问题、银行贷款损失制度在条件成熟时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以及加大税收对金融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四、全球金融税制改革对我国金融税制的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洁对其论文《全球金融税制改革对我国金融税制的影响》的主要学术观点做了详细的说明。她提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市场运行与政府调控体制间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制度性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金融税制改革被提上议程,各国纷纷出台金融税制改革方案,力推金融行业监管新规《巴塞尔银行监管协议Ⅲ》,并严格政府监管立法,先后推出过五种金融税制改革方案,而这些改革的理念和方向对我国金融税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通过对美日等金融业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借鉴,刘洁建议应首先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整个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其次要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金融税法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再次应开征银行薪酬税、临时奖金税等税种,规范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同时设立金融风险防范基金,完善金融风险防范体制。只有如此紧跟全球金融税制改革的步伐,借鉴其他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金融税制改革方法和经验,才能弥补我国金融税制存在的缺陷,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

  结合到2012年即将进行的增值税扩围试点改革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黄建贤对其论文《论增值税扩围下保险业的流转税税制改革》中的主要学术观点做了详细介绍。他指出,目前营业税是保险业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也是保险公司的最主要的税负来源。当前我国针对保险业的营业税立法在税基、税率等都存在着众多问题,沉重的税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2012年起我国将进行增值税扩围试点改革,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将有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他认为,保险业改征增值税体现了国家试图减轻保险公司税负的积极目的。在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上,配合保险业改征增值税的实践对保险业的征税税基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减轻保险业税负,促进我国保险公司持续发展,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税制环境问题

  如何顺应国际金融税制改革的潮流,改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税制环境,是刻不容缓的时代命题,也是本次研讨会讨论期望达到的目的。就此主题,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在其提交的会议论文《避税地金融资产的税法规制》中指出,离岸金融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产物,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业务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存在诸多的风险,其所带来的巨额资金流动会对各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强大的冲击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着重注意加强离岸金融监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将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这一市场。此外,加强离岸金融监管还有有助于推动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和健康运行,从而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界的地位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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