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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任重而道远
Ruling Taxation of Law, an Arduous Reform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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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治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治理模式,是评价一种社会制度与社会治理状态之优劣的重要标准。法治已经不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制度层面,它已经上升到一种价值的层面,已经成为一种理想的境界。上至国家最高领导人,下至普通民众,都对法治情有独钟,也都对法治怀有一种憧憬和向往。可以说,法治已经成为一种时代的潮流和历史发展的趋势。

  税收法治是在税收领域实现法治的一种状态,但不仅仅是法治在税收领域的扩展与充实,它在很大程度上开了近代法治之先河。税收领域与刑罚领域是近代最先实践并最先实现法治的两个领域。而作为它们实践和实现标志的两大基本原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这两大基本原则不仅成为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且成为最重要的宪法原则。当代法治发达国家无不在宪法中明定税收法定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而法治建设后进的国家也无不以税收法定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入宪作为本国开始实践法治的标志。税收与刑罚之所以最先实现法治,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是近代和现代国家最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两个领域。税收法定主义保护的主要是人民的财产权,而罪刑法定主义保护的主要是人民的人身权。税收领域和刑罚领域法治的实现就为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种意义上,税收法治的意义就不仅仅是一个领域实现了法治,而是为整个国家朝着法治的目标前进发出了一个号角,为整个国家法治的实现奠定了一个基础。

  从“以法治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口号的转变,而是对于法治的整个观念的转变。“法”特别是“税法”在其中的地位已经从一个“工具”上升到一个“目标”,或者说从一个客体上升到一个主体的地位。税法已经不是某人治理税收事务的一个工具或手段,而成为“统治”或“治理”整个税收领域一切人与事的一个最高的统治者,用柏拉图的理想来说,就是“哲学王”。税收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把税法作为“哲学王”,而不是把税法作为“辅政大臣”。在税收领域,一切纠纷的解决,一切评断的标准,都要到税法那里去寻找,税法就是最终的标准和最高的权威。

  在一个崇尚理性的时代,任何事物都逃脱不了理性法庭的审判,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进行辩护,否则就要放弃存在的权利。税收法治也不例外。税收法治的合理性在什么地方?或者说税收法治的合法性何在?我们认为,税收法治的合法性最根本的就在于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税收法治实质是人民的治理,是人民的自治。在一个上帝死了的时代里,已经没有一个权威能让所有的人都臣伏在它的脚下,也没有一个权威能不断向人民发号施令而不遭到人民的质疑与反对。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作为一个人的联合,要想存在下去,要想保持秩序、稳定和和平就必须有一个权威存在。但作为精神权威的上帝已经死了,作为物质权威的武力已经被人民所唾弃,到哪里去寻找权威呢?答案只有一个:到人民自身中去寻找权威。人民自己就是最高的权威。于是,民主成了近代政治与古代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民主成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代名词。民主在近代和现代社会中逐步代替了上帝和武力的地位,获得了最高的权威。民主,简单地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如何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统一的意志。解决的办法就是人民立法,由法律作为人民的代言人。法律一旦确立了人民代言人的地位就成为近代和现代社会最高的权威了。民主与法治本身不仅完成了自身的合法性证明,甚至逐渐成为其它事物合法性的标准。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真正的民主者还是专制者,无论其所作所为是真正体现民意还是为谋求自身的利益,在行为的时候,都必须打着民主、法治的旗帜,民主、法治已经成为合法性的代名词。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享有者。因此,民主、法治更是我国所急迫需要的。税收法治也理所当然的应该走入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税收法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既然是一种理想和追求,就需要一个实现的过程,就需要走一段艰难的历程。可以说,从新中国建立伊始(或许可以远推到建国之前),我们实际上就在追求税收法治,而且在以后的发展历程中,总或多或少有人在追求这样一个目标。但税收法治真正作为一项基本的国策、作为全国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来对待还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权威不在人民,而在于最高领导层。中国人不相信上帝,也不崇尚武力,但中国人崇拜皇帝、崇拜领袖、崇拜伟人。因此,税收法治的发动及其实现不可能由人民自发推动,而必须由领袖来发动和推动。但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税收法治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实质是强调人民的权威,而由领袖来发动和推动税收法治本身就是与法治精神相背的。因此,中国法治实现的道路是相当艰险的,也是相当危险的,它一方面需要强有力的、英明的领袖,另一方面又需要不断削弱领袖的作用与地位。

  刑罚领域的法治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但税收法治在我国只能算刚刚起步。以税收法治的基本标准,即税收法定主义来衡量,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还差得很远。仅从形式角度来讲,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必须以税收领域大量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税收领域的法律只有四部,税收实体法领域的法律只有三部。我国目前实际开征的税收有20多种,如果将来再开征一些新税种,可以说,我国税收领域至少还缺20部法律,可见我国立法机关的任务还是非常沉重的。当然,这仅仅是从形式的角度来讲。如果从实质的角度来讲,税收法定主义的“法”不仅要具备法律的形式,还要具备现代税法的基本优良品质,也就是要符合税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特别是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税收要素明确的角度来讲,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可能就不是一部很完善的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有短短的15个条文,整部法律不到3000字,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手头仅仅有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而没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话,你就很难正确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即使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时也难保你的计算是正确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各种“通知”、“办法”或“规定”可能已经对上述规定予以修正。个人所得税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明确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如果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我国税法的问题就更多了,可以讲,税收公平原则是一个更高级的原则,在税收法定原则尚未实现的时候谈论税收公平原则就像一个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人谈论营养问题,为时尚早。

  这实际上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国目前的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税收立法的能力吗?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尖刻(甚至有点刻薄)的问题,但这的确是立法机关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税收领域之所以没有或几乎没有法律与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是不无关系的。我们可以设想,不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想进行税收立法,而是它们没有能力进行税收立法。税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法律,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和相关训练是很难胜任税收立法的重任的。与其由不能胜任的部门立一个“笨法”,不如由一个能胜任的部门立一个管用的法。我国自建国以来,税收领域的大量立法都是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来完成的,虽然它们的立法在形式上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国务院及其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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