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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保障税法的制定
Section IV Legislation on Social Security Tax Law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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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税法
【正文】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WTO体制下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一)社会保障税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保障税法是所得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当代所得税制中最年轻的税法,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自1889年德国首创社会保障税以来,英、 法、美等国家先后开征了社会保障税。[1]从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看,自二战以来,社会保障税一直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其收入也呈迅速上升之势。在美、英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在收入方面已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在巴西和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该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规范而有效的税收制度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2]

  (二)主要国家社会保障税的基本制度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所以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及具体的征税办法不尽相同。

  美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雇主、雇员和自营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其征税范围包括养老、伤残、医疗、失业、退休等项目,按7.65%的综合比例税率为雇主和雇员支付或领取的年工资、薪金总额征收等量税金,没有起征点但有最高限征额的规定。雇员应纳税金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自营人员的该项税款与所得税合并缴纳。英国社会保障税是以工资计征的。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即当应税工资额在平均工资的1.6倍以内时,税率在10%—19.45%之间,此时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部分税金;当应税工资额超过平均工资的1.6倍时,按10.45%的税率计征,税金由雇主一方缴纳,有起征点规定,同时也有最高限征额的规定,但对超出限征额的部分,由雇主一方纳税,雇员应纳税金由雇主代扣代缴,自营人员的税款由其本人缴纳。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缴款)对工资收入征收,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合并税率为35%,规定有最高限征额,即应税工资收入的最高限征额为平均工人工资的2倍左右。但是,对于政府雇员、 农民和其他独立工作者,计征方法有所不同。瑞典由于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以应税范围非常广泛,无所不包,实行约37%的税率,税金由雇主一方缴纳。[3]

  (三)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共同点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研究这些共同之处,对于建构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4]

  1.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2.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3.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4.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意义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

  1.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税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社会规范,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把各种类型的企业都纳入到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之中,从而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水平。

  2.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一调度。通过社会保障税的法律特性,将国家、单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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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2页。 
  [2] 参见李传永、戴诗友:《我国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的若干问题分析》,载《财经论丛》2000年第6期。 
  [3] 参见刘明:《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的研究》,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4] 参见庞凤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5] 参见于兰香、吕建锁:《支撑我国社保体系基本框架的主要财务结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探讨》,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6] 参见王学文:《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分析与思考》,载《天津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7] 参见杨志荣、陈绍国、高志安:《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条件》,载《税务研究》1996年第1期。 
  [8] 参见黄晓平:《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构想》,载《江海学刊》1997年第3期。 
  [9]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tjxx/tjxx.htm)发布的统计资料。 
  [10] 参见刘明:《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的研究》,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11] 参见王学文:《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分析与思考》,载《天津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12] 参见刘小兵:《中国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计及其释义》,载《财贸经济》2001年第9期。 
  [13] 参见于兰香、吕建锁:《支撑我国社保体系基本框架的主要财务结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探讨》,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14] 参见杨志荣、陈绍国、高志安:《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条件》,载《税务研究》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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