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体制成员方消费税法的发展趋势
消费税由来已久,是世界普遍征收的税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份调查材料表明,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消费税,其中大多数属于WTO成员国。上一世纪70年代,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浪潮此起彼伏,美国以减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对美国乃至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开始探索降低所得税,加强商品税的方案。这样作为各国普遍开征的商品税——消费税,受到了各国的青睐。目前WTO各成员国消费税法主要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一)征税范围逐步扩大
根据征收范围的宽窄,一般将消费税可分为三种,即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国际上,实行有限型消费税的有美国、英国等60多个国家,约占整个实行消费税国家的半数。其课征范围主要限于传统的货物品目,诸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以及机动车辆和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此外有的国家还包括糖、盐、软饮料等某些食物制品,以及钟表、水泥等。采取中间型消费税的国家有法国等30多个国家。应税的货物品目除有限型消费税所涉及的品目外,更多地包括食物制品。如牛奶和谷物制品。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广泛消费的品目,如纺织品、鞋类、药品,以及某些奢侈品,如化妆品、香水等。甚至包括某些生产资料如水泥、建筑材料、颜料、油漆等。采取延伸型消费税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印度等。应税品目一般超过30种货物类别,除中间型消费税包括的品目以外,还包括更多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如电器设备、收音机、电视机、音响和摄影器材、钢材、铝制品、塑料、树脂、橡胶制品、木材制品以及机器设备等。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的课税品目应该是有选择的,这样才能发挥其特殊调节的功能。如果征税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的话,那和其他商品税将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是,从实践上看,由于财政的原因,许多国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在逐步地从有限型往中间型,甚至延伸型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花色品种的不断增加,时兴的钟表、化妆品、营养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美术工艺品以及卫生设备等将被愈来愈多的国家逐渐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
(二)采用价外税
综观WTO成员国,价外税在相当多数国家实行。[2]采用价外税,在应税商品的价格之外,另加一笔消费税金,是消费负担的公开形态。消费者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在付款时,发票上分别标明货款和税款,税收由谁负担一目了然。和价外税相对的是价内税,即税金包含在货物价格之内,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虽然在发票上看不到标明的税金,但实际上已付出了“看不见的税金”。消费税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计税方法,其税金基本上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所不同的是这种负担是采取公开的形式,拟或隐蔽的形式。[3]从培养消费者税法意识的角度考虑,采取价外税比较有优势;消费者知晓自己所承担税款的具体数额,而不是在完全“无知”的情况下被动的被征税。
(三)对税率进行调整
上一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由过去强调直接税转向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甚至偏重间接税的趋势。商品税在西方国家重新受到青睐。直接动因固然在于弥补因所得税减少而造成的财政亏空,但也不乏税收政策方面的考虑。各国在商品税的增税措施中,有一部分重点放在消费税上。美国的增税方案主要涉及消费税。其内容包括:客运机票税税率由原来每张机票纳税3美元调至6美元;提高对化工产品课征的污染税税率,按每磅计算,1993年纳税2 .65美元,1994年以后每年递增45美分;等等。英国的增税方案主要有:提高石化产品税率;提高酒税税率;提高烟税税率;等等。德国的增税方案主要有:提高石油税税率;提高保险税税率;提高烟税税率;等等。[4]
(四)开始扩展消费税的调节目标
随着消费税地位的回升,世界各国开始将消费税的特定调节功能向纵深扩展。主要体现为汽车燃料税和污染税的开征。[5]
汽车燃料税在国际上属于消费税的一个税种或税目。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征收。该税属于使用费性质的消费税。在大多数国家主要是指对汽车(机动车)燃料——汽油和柴油所征的税。有些国家的汽车燃料税收入甚至超过了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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