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86年7月11日正式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要求恢复中国在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中国又矢志不移地申请加入;于2002年起终于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方,开始享受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力,同时履行相关义务。我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社会观念、文化发展等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税收法治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入WTO对我国的税收法治也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下文将从三个角度试图对这一影响作一总体评介。
一、WTO体制对中国税收法治的直接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如外贸法[1]、金融法[2]、知识产权法[3]、行政法[4]等领域与WTO规则的积极冲突,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空白。“前者与我国加入WTO后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并很可能使其他WTO成员与我国争端纷起;而后者则在某些方面缺乏法律制度框架,不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权益的保护。”[5] 因此,在这些领域,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其余相对间接得多。关税是主权国家的经济卫士。在发达国家的倡导和推动下,关税减让一直是“关贸总协定”前七轮多边谈判的重心和焦点,结果导致全球关税的持续大幅度下降。在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对相关成员本身即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其中关税税率的降低、关税种类的调整以及关税配额分配政策的改变都将直接导致关税法的修改。这是我国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必须承担的代价,也是推动世界商品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举措。当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也并不是完全取消,特别是对于幼稚产业,关税仍然能够起到非常强大的在过渡期内的保护作用。因此,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也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虽然反倾销税法和反补贴税法也是WTO比较关心的关税问题,但是与普通关税法相比,WTO对其关注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6]。关税减让是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前提,“关贸总协定”所主持的七轮关税减让谈判都是为了消除商品贸易壁垒,破除贸易保护主义,促进自由贸易体制的形成。而允许各成员开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则是站在成员内部的立场上防止其他成员的不正当竞争,其目的是满足各个成员在自由贸易体制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所以这并不是WTO所要求的强制性的义务,而只是一种允许各成员自行采纳的救济手段。我国已经按照WTO的相关要求,完善了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立法,《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反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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