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法治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依法治国”之理念日益被人们所重视,这在社会的多个领域都有所体现,表现在税收领域就是:适应法治的要求,转变治税思想、观念和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行税收法治。
税收法治是我国整个法治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法治的贯彻与我国整体的法治进程密切相关。在法律整体遭受漠视的年代,法律本身就被视为束缚人民的“条条框框”而被排斥,税收领域无法可依,也就谈不上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只可能是依文件治税,依领导讲话治税。而在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必然趋势的今天,税收领域的依法治税也格外的受到重视。除了受国家整体法治进程的影响外,税收领域的法治也有其独特性。
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性的从纳税人手中征收一部分财富来规范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税收负担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讲,也影响到国家的经济能力,进而又影响到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基本权利。不管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还是认为税收是基于政府职能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国人民同意让渡一定的私有财产权的结果,税收均外在表现为对人民自由财产的干预,人民的利益,也就是广义上的纳税人的利益,不可避免的会遭受一定损失,并进一步影响其参与经济生活,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计划与安排。税收是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筹划中考虑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在现代国家,一国政府除了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外,也往往利用税收手段来调控经济发展,对国家支持鼓励的行业和地区采取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则规定较为重的税收负担。
由于税收对人们财产的这种“剥夺”效应,历史上,对税法的不满往往成为人们反抗整个统治秩序的直接导火索。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各国资产阶级争取税收立法权的斗争最终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税”的原则得以确立,从而对设定税收的权力给予了特别限制。因此,在税收领域,从一开始就有国家与国民的斗争,而斗争的主要焦点又在于征税及纳税应该以何种规则作为行为基础,斗争的结果则是形成了税收领域的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律主义,或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原则,是学者后来的概括,在其具体内容的阐述上学者们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无论怎样,大家都同意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是:税法的创设要合法,议会拥有税收立法权,无代表则无税。也就是说,由于税收事项对人们经济利益的直接损害和影响,一个国家应当征收哪些税,对何人征收,按什么标准征收等等这些税收要素都应该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做出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的税法,才会被认为是贯彻了国民的意志,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对税收事项做出规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授权,并且在程序上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一些学者还认为,税收法律主义不仅表明了立法机关的权力,同时也表明了立法机关的义务,立法机关必须认真尽职地制定税法,不得随意将此权力授予他人,制定的税法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税收法律主义的确立为税收法治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
随着对税收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从宪法的高度理解税收和税收法律主义。税收之所以具有强制征收的效力,纳税人之所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其基本的前提应当是纳税人(这里指广义的纳税人)的一种合意:为了国家执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为了国民能够获得必要而充足的公共产品,人们应该达成某种协议,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国家应当按照协议,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在这里,人们达成的“协议”,就是税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对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作为代表政府征税的征税机关,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征收,对具体征收事项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而无权自行决定税款征收事项。对此,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如英国、美国、法国、芬兰等。[1]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税收领域,税收法律主义的确立要求征税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指向了依法治税,尽管税收法律主义与依法治税不尽相同,两者的出发点、所强调的重点也存在差异,但税收法律主义确实也为税收领域的依法治税提供了法治之外的又一条路径。
二、税收法治的内涵
借用法治的一般理解来解释税收法治,可以将税收法治的要求简单概括为两点:一是有良好的税法;二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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