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税收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收行政赔偿又称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税收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侵权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既使它区别于同属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赔偿,也使之与其他行政赔偿区别开来。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司法赔偿是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行政赔偿中因具体行使行政职权性质的不同又分为公安行政赔偿、税收行政赔偿、工商行政赔偿等,可见,税收行政赔偿属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税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税收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但其中的工作人员仅指具有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人员。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这首先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税收征收和管理职权的职务行为,税务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税务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不构成税收行政赔偿。其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既包括程序上的违法,也包括实体上的违法;既包括形式上的违法,也包括内容上的违法;既包括作为的违法,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
3.存在损害事实。税收行政赔偿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所谓的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这种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并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主观臆造的。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税收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4.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我国税收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即作为原因的行为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并不要求该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根本性的原因。
二、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4、5条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列举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据此,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应予赔偿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就行政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来讲,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只包括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侵害两类。就哪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而言,因税务机关不享有行政拘留的权力,因此,就税务行政执法而言,国家应予赔偿的行为有:(1)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范围。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利用和收取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结合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导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各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违法征税行为;(2)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3)违法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4)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行为;(5)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7)税务机关违法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8)税务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国家不承担税收行政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相对应,税务人员的双重行为是由税务人员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税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与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无关的行为,由此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由税务人员自身承担,而不应归属于国家。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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