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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二十七章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 » 文章内容
第二节 税收行政诉讼制度
Section Two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on Taxation
李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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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行政诉讼;制度
【正文】

  一、税收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

  

  (一)税收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收行政诉讼又称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税收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税收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税收争议。税收行政诉讼是专门解决税收争议的活动,但是,税收行政诉讼也并不是解决所有的税收行政争议,它所解决的税收争议限于一定范围之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国税收行政诉讼解决税收争议的范围限定为因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2.税收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税收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因此,税收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税收相对人。税收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这是由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因为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拥有实现其代表国家意志的一切手段,它无须通过向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在税收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相互交换和倒置。

  3.税收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税收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司法程序来解决税收争议案件的活动,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居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税收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理税收争议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税收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决定了它不同于税务行政复议,因为后者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活动。

  4.税收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税收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限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直接审查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这是由我国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二是审查限于合法性,而不包括合理或适当性问题。这是因为合理性问题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而税收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不能以司法自由裁量权代替行政自由裁量权,取代行政权直接对行政事务作出处理。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性质

  税收行政诉讼作为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是对税务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税收相对人而言,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税收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监督制度。在税务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税收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其功能主要是监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通过对税收争议案件的审理,发现被诉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撤销违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或责成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诉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和事违法,还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税务机关予以纠正。这种通过国家司法权对税收行政管理权实行制约和监督的机制,旨在通过司法决断,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实现司法审查的终极目的。

  2.税收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在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中,税收相对人有义务遵守国家的税法,有义务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但法律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一个基本的理念: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应有救济。税收相对人作为被管理者,其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在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为税收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实践证明,仅仅依靠税务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是不够的,只有让司法救济成为最终的救济,才能更为有效、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税收行政诉讼已逐渐成为解决税收争议的重要法律手段,它对于保护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范围

  

  税收行政诉讼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税收争议案件范围的简称。这一范围决定着司法机关对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也决定着税收相对人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的范围。

  (一)可诉税务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以概括式列举和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与前述的税收行政复议的范围大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税收争议案件,我国针对不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在税收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与配合的模式上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税收行政复议是税收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又称“复议前置主义原则”,即税收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时,必须先经过税收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2.税收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是并列选择的程序。这又称“复议选择主义原则”,即税收相对人对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税务机关要求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而不必先经过税收行政复议。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结合税收争议案件的特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

  2.税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与其公务员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决定;

  3.不具有强制力的税务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税务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对于审判机关来说,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之间对某个税收行政案件究竟由哪个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解决争议发生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税收行政复议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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