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二十七章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 » 文章内容
第一节 税收行政复议制度
Section On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on Taxation
李石山

】【关闭】【点击:3617】
【价格】 1 元
【关键词】税收行政;复议制度
【正文】

  一、税收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收行政复议又称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收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中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建立的以解决税收争议为直接目的的行政司法制度。

  税收行政复议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税收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税收行政复议总是以税收相对人为复议申请人,以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税收行政复议的这一特征表明:首先,税收行政复议是应税收相对人申请而引起的。其次,税收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税收行政复议以税收争议为客体。税收行政复议的任务就是解决税收争议,纠正下级税务机关错误或不当的税务处理决定,维护下级税务机关正确的税务处理决定,从而保证各级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提高税收工作效率。

  3.税收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税收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表现在:(1)税收行政复议其产生的基础是税收争议,解决争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争议的双方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地位有点类似于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2)税收行政复议的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这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等。税收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表现在:(1)税收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基于行政司法权而进行的一种行政活动。(2)税收行政复议是税务系统内部的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纠错行为,它属于内部监督的范畴。

  4.税收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税收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为保障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或不当行为侵犯而设置的法律制度。通过税收行政复议,可以对合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从而起到维护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但税收行政复议的根本的目的是为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一种救济机制。

  

  二、税收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税收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税收行政复议活动的始终,反映其特点,体现其精神实质,对税收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税收行政复议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的原则

  它包括两层含义:(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在复议机关进行复议时不得偏袒一方、违背事实真相或违背法律。(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复议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及有关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它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税收行政复议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对有关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2)税收行政复议不仅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三)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和有关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合法;(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的依据必须合法;(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就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它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税收行政复议活动时要做到不偏不倚。为了体现公正原则,在税收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尤其应当注意维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益。具体地讲:首先,税收行政复议要及时告之复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审理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审理人员回避等。其次,在税收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保证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人表达其意见的权利的充分行使。

  3.公开原则。公开是合法与公正的外部保障。所谓公开,就是指要增强透明度,反对神秘化与封闭化。公开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税收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理应遵循公开原则。具体表现为:(1)税收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要公开。(2)税收行政复议过程要公开。(3)税收行政复议结果要公开。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也称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尽快结案。及时原则的内容具体主要包括:(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尽快进行。(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在税收行政复议活动中,要尽量方便税收管理相人,使其不因行政复议活动而增加过大的负担,最大限度地节省他们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四)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税收争议案件经一个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复议后即告终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原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复议。税收行政复议在实行一级复议原则的前提下,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精神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11条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只能依法对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税收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是指在税收行政复议中解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不适用调解。对于税收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赔偿的部分则可以适用调解。税收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也并不排斥在税收行政复议活动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样做,有利于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有利于税收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六)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税收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受理之后,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税收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