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救济法的比较
世界各国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税法体系以及行政救济理论与制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大陆法系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它们在税收救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上有很大差别。了解两大法系的基本特点,把握税收救济法发展趋势,有利于我们借鉴和吸收国外税收救济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
(一)大陆法系税收救济法制度的特点
1.税收救济法体系的构成。大陆法系税收救济法分为诉讼外救济与诉讼内救济。诉讼内救济途径即税收行政诉讼。至于诉讼外救济途径,则各有特色,法国税收行政救济中的诉讼外救济包括行政救济(诉愿)、调解专员救济与议会救济。德国税收行政救济的诉讼外救济即行政申诉,它包括相对人通过申诉委员会向议会机构的提起的救济制度与异议审查制度。日本诉讼外的救济途径则包括行政上的苦情处理、行政不服审查、行政裁判。综观各国的税收救济法体系,尽管各有特色,但税收救济法体系基本上由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税收行政赔偿构成,它们都属于行政救济的组成部分。
2.税收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它包括:(1)税收行政复议是为了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而产生的一种重要制度,但各国在税收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关系的处理上却各有特点。在法国税收行政复议称为“诉愿”, “诉愿”的提起一般情况下不是提起税收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在德国则称为“异议审查制度”, 异议审查制度是作为税收行政诉讼的一种前置程序而存在。在日本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国民是直接提起税收行政诉讼还是先提起请求不服审查,或者同时提起,由原告自由选择,废置了诉愿前置主义原则。(2)税收行政复议机构均为行政机关,既包括原处分机关,也包括直属上级机关。如德国法规定,异议人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提出,请求审议,这称之为异议声明。如果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义为异议成立,即应作出更正;如果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则将它提交给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审查行为称之为诉愿。在日本大藏省下设有国税不服审判所,专门负责审理裁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征纳税处理上发生争执的案件。但在国税不服审判所受理税务争议之前必须先经税务署署长作出正式答复或决定。(3)税收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税收行政诉讼的范围基本一致,审查的对象与内容既包括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既包括合法性也包括合理性。
3.税收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税收行政诉讼,是税收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审查的制度。其主要特点有:(1)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普通法院以外的行政法院。法国的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之外的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法院虽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但实际上其组织是独立的,对税收行政案件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但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实际方便起见,对于间接税征收产生的税收争议法律特别规定由普通法院管辖,这里的间接税包括间接税管理局征收的各种捐税,以及登记费、印花税、公产收费、关税和视为间接税的收费等。[1]在德国,法院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类是宪法法院,另一类是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的一个类别,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辖。(2)行政法院对全部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包括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税收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是:采用审问式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实行合议制;行政诉讼费用较低廉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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