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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二十六章 税收救济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税收救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Section Three Position and System of Tax Remedy Law
李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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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救济法;地位;体系
【正文】

  一、税收救济法的地位

  

  1.从整体上看,税收救济法是程序性法律制度

  以法的性质与作用为标准,法律规范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程序法有广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程序法指诉讼法,广义上的程序法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步骤和方式。税收救济法是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解决税收争议所应遵循的原则、途径、方法和程序等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由税收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与税收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构成,它们都属于程序性法律制度。税收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税收行政复议的准司法程序,这种程序具有类似于普通司法的性质,其程序上采用比一般税务行政执法更严格的程序,如申请、受理、审查和裁决等。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与税收行政赔偿法律制度规定司法机关审查税收争议的诉讼程序,其程序具有司法性。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反映在税收执法中,便是长期以来强调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力,忽略税务机关应依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近几年来,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税收程序法的地位逐步得到了重视,但税收救济法作为程序性法律制度的救济功能与价值仍未获得足够的重视。明确税收救济法作为程序法的地位,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救济法的程序价值与法律意义。税收救济法通过设定一系列程序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控制税务机关的权力并实现人权,而且能够实现形式正义并最终达致社会公正。

  2.从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税收救济法是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这里的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的配置、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救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行政权配置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有时是重合的,如行政诉讼关系,从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审查、监督的角度看,是一种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从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主体行为侵犯后向人民法院请示救济的角度看,是一种行政救济关系。[1]税收救济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税收救济的客体是税收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从这一角度来看,它是排除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护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税收救济法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它应遵循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原理。正因于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一些规定构成了税收救济法的主要内容。税收救济法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税收救济法是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确认其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与价值。首先,税收救济法是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而不是一种行政内救济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包括行政内救济制度与司法救济制度,前者指行政复议,后者指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其次,税收救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但税收救济法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也有可能推动一般行政法的发展。另外,税收救济法具有行政救济的功能与作用,它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从与税法其他部分的关系来看,税收救济法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救济法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救济法通过解决税收争议,为税收相对人提供法律补救的同时,也追究税务机关因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救济法在税法中的重要地位,要求我国的税法制定中,应寻求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加强税法的救济、监督功能,从而实现税务机关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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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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