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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二十六章 税收救济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一节 税收争议概述
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Taxation Disputes
李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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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争议;概述
【正文】

  一、税收争议的概念

  

  税收争议,是税收行政争议的简称,又称税务争议,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争议,既包括内部的税收争议,又包括外部的税收争议,狭义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内部的税收争议包括两种:一是征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税收权限的争议。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认为自己对某项事务都有权管理或无权管理,从而对税收管理权限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冲突,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权限争议。二是征税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的公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行政处分的争议,如某个公务员不服税务机关的警告处分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处分争议。外部的税收争议则是指征税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因特定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本书在狭义上使用税收争议,所谓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是研究税收救济的前提和基础,是税收救济法的逻辑起点。税收争议具体表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税行政主体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持有异议,从而在两者之间所呈现的一种对抗状态。从内容上看,争执的焦点是征税行政主体所作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税收争议是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难以避免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1)由于现实社会复杂的客观环境,以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认识能力、品德作风等因素影响,工作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2)税收征收管理权作为一种行政职权本身具有腐蚀性、扩张性,容易被滥用,加之少数税收征管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感情代替政策,乱征乱减乱罚的情况时有出现;(3)少数纳税人法治观念淡薄,制造种种借口掩盖偷漏税行为,牟取非法收入;(4)税法宣传不够广泛深入,有些税收政策规定不清,甚至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征纳双方都可以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等等。可见税收争议是客观存在的,是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中所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

  

  二、税收争议的特征

  

  税收争议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争议的主体一方是征税行政主体,另一方是税收行政相对人

  征税行政主体简称征税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征税主体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它们是主要的征税主体。[1]税收行政相对人简称税收相对人,它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与行使职权的征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税收相对人除纳税主体外,还包括非纳税主体,这是因为有时征税机关会错误地将不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认定为纳税主体。

  2.税收争议双方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税收争议发生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过程中,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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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正因为税务机关是主要的征税主体,因此,一般以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本节以下沿用这一习惯用法。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的征收管理,但在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已将财政部对农业税的管理职能转由国家税务总局行使,它再作为征税主体已无多大实际意义。而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它对有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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