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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二十五章 税收责任的追究程序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其他税收责任的追究程序
Section Three Procedure for Other Responsibilities Investigation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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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其他税收责任;追究程序
【正文】

  一、税收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税收补偿性责任的追究程序

  如前所述,基于税收的公法之债属性,税收补偿性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补偿性责任,因此,对它的追究程序有别于私法上补偿性责任的追究程序,即征税机关可以借助于自己的公权力来直接追究责任。

  1.一般来说,追究纳税主体的补偿性责任是通过征税机关作出征税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来实施,其所适用的程序除了按照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则进行外,主要是应遵循税收确定程序和税收征收程序的有关规定。纳税主体应当按照征税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履行缴纳税款、滞纳金等补偿性责任;如果纳税主体不按照征税决定承担其补偿性责任,则由征税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来追究,其所适用的程序是税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2.追究纳税主体实施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任时,征税机关直接依据税收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来追究责任,而不需要再作出征税决定。如果纳税主体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时,征税机关适用税收执行程序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纳税主体不履行税收管理义务而承担限期改正的责任时,应按照征税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其程序性义务。如果不履行“责令限期改正”责任时,一般会转化成承担制裁性的责任: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其他机关给予处罚(如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其所适用的程序按照追究制裁性责任的程序进行。

  4.追究征税主体因违法行使职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进行。

  5.追究征税主体不退还多征的税款、不退还违法开征而应予退还的税款的责任,适用税收行政复议程序和税收行政诉讼程序。

  (二)因私法规范在税法中的补充适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由于因私法规范在税法中的补充适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本质上就是普通的民事责任,所以,对这类税收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来解决它们之间涉税民事纠纷,使这类税收民事责任得以承担和执行。

  

  二、税收违宪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税收违宪审查

  1.税收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在世界各国,追究税收违宪责任是通过建立税收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的。所谓税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税收立法或某种税收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税收违宪审查是一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有关税收问题的宪法规定得以实施,维护宪政秩序。税收违宪审查具有下列特征:

  (1)税收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多数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违宪审查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最高司法机关等。

  (2)税收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一般包括:为税收违宪审查进行的宪法解释;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有关税收权限争议的裁决;因涉税问题而产生的弹劾罢免案;纳税人提起的税收宪法诉讼;因涉税问题而产生的政党社团解散(取缔)案等。

  (3)税收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由于税收违宪审查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违宪审查体制的不同和各国情况的差异,各国税收违宪审查程序的种类和复杂程度差别很大。

  (4)税收违宪审查的方式和制度有别于一般诉讼程序。例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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