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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二十五章 税收责任的追究程序 » 文章内容
第二节 税收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Section Two Procedur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Investigation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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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正文】

  一、涉税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各自直接受理涉税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各司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涉税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我国涉税犯罪从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纳税主体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抗税罪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涉税发票犯罪),一类是由征税人员实施的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报复陷害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主体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征税人员实施的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征税机关对涉嫌税收犯罪案件的移送

  

  税收行政处罚与税收刑事处罚由于其处罚性质、处罚主体、处罚程序的不同,它们不仅在实体上存在竞合与衔接问题,在程序上也存在交叉与衔接。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适用程序上,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是“刑事优先”原则,即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时,优先适用刑事程序法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再解决其他责任问题。基于刑事优先原则,当税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征税机关应当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7条、《行政处罚法》第2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在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解决涉嫌税收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时,应当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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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征税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税收犯罪案件的程序,应当比照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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