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
由于纳税主体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因此,纳税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它是指有关主体实施税收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1]实施税收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税收行政处罚无效;实行职能分离,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决定罚款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我国有关税收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有关规章:《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一)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1.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税收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实施。具体包括:
(1)县以上税务局(税务分局)。这是最主要的一类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但由于稽查局专门负责追究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行政责任,因此,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实施税收行政处罚的案件范围一般是除了上述税收案件以外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以防止双重执法。
(2)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虽然是其同级税务局的直属机构,但享有对外执法资格,其享有税收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3)税务所。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的税收行政处罚,由税务所实施。
另外,对于违反关税、海关代征税收、农业税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关和财政部门实施。
2.税收行政处罚的管辖
在地域管辖上,税收行政处罚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在级别管辖上,税收行政处罚一般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但对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税务所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二)税收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税收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税收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必须依法、公正、公开进行,特别是要保证满足查明案件事实,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要件。税收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法定情况下,由税收执法人员对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三是给予的处罚较轻,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税收执法人员实施简易程序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确认违法事实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将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外,税务机关对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税收案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决定、送达等步骤。
(1)立案。税务机关对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机关管辖,而有调查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立案是税收行政处罚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选案、立案,以准确确定调查对象。
(2)调查。先调查取证后处罚,是税收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由其内设的调查机构负责)必须通过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手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以收集有关证据,查清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根据。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可以行使法定的税收检查权;要履行法定的回避、出示证件、保密等程序义务。
(3)审查。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案件的审查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比较超脱的审查机构(如法制机构)负责,其内容包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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