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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责任法概述
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Tax Liability Law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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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责任法;概述
【正文】

  一、税收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责任又称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法学上的重要理论范畴,是税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税收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反税法义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税收责任具有下列特征:

  1.税收责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在广义上,按照主体违反社会规范性质的不同,税收责任包括违反税收政治规范的税收政治责任、违反税收道德规范的税收道德责任、违反税收纪律规范的税收纪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税收法律责任,我们这里所称的税收责任是在狭义上使用的税收法律责任。按照法治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遵循“责任法定原则”,有关税收责任的种类、范围、程度、方式、追究程序等必须由法律规范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这对于防止现实中征税机关自定“土政策”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实现税收正义意义重大。

  2.税收责任是有关主体在从事各种涉税活动中所发生的法律责任。有关主体在从事税收征纳、税收立法等税收事宜中,相互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因其实施了违法行为而致形成责任关系,即有关主体必须参加到税收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税收责任的主体,这也是税收责任与金融责任、工商管理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在范围和领域上的区别。例如,负税人是税款经济上的最后负担者,但它不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成为税收责任的承担者。

  3.税收责任以违反税法义务、实施违法行为为归责的前提。税收责任的设定和产生必须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无税法义务的规定和违反,则无税收责任的承担,[1]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税收责任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法律责任可以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由于税收债权的法定性,税收责任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税法主体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责任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这是两者在逻辑上的因果联系。

  4.税收责任的形式是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并以制裁性方式为主。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responsibility, liability)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2]税收责任总是与受到惩罚、赔偿损害等法律上的负担相联系,是社会和国家对有责者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纠错机制,其理论根源在于行为人在道义上应受责备或对其承诺的法律义务的“预约性同意”的违反。[3]税收责任在形式上可分为补偿性责任和制裁性责任,如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缴或少缴税款要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造成损害要赔偿损失等,即属于补偿性责任方式;对偷逃骗税的纳税人要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要处以徒刑或罚金等,即属于制裁性责任方式。由于税法是强行法,国家税收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税收责任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其责任形式主要是惩罚性责任,因此,税收责任又常常被称为税收制裁、税收处罚。

  5.税收责任具有强制性,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税收责任是由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带有惩罚性的后果,相关主体既然规避了税法义务的履行,一般就不可能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税收责任是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追究,通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式来执行,即税收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

  

  二、税收责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有关税收责任的构成问题,它是构成税收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是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4]税收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有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对尚未构成税收违法的行为人追究其税收责任,其本身便是一种税收违法。税收违法行为既有违法的作为(如伪造凭证偷税),也有违法的不作为(如不办理纳税申报);既有实体违法(如逃税),也有程序违法(如税务人员泄漏税收秘密)。不管实施了哪类违反税法的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后是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只有达到了责任年龄、具有正常智力的人才应当和能够承担责任,此即“无能力则无责任原则”。区分“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对于是否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责任的转继、处罚对象的确定、法人的责任问题等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税收责任能力分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三种。例如,对行政责任的责任能力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法第26条规定了精神状态不正常情况下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对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问题也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税收责任能力的认定。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税收责任的承担一般要求违反税法义务的行为人存在着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一般、最基本的税收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的、不当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过错也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非难。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这种区分在追究税收刑事责任中意义重大,但在追究税收行政责任中,除了在少数情况下(如偷税须为故意)外,一般不太对过错再作出区分,甚至较普遍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但基于故意与过失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异,为合于比例原则,在处罚的程度上应有所不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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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有的学者把法律责任看作是一种“义务”,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3]在国外,有关法律责任本质比较流行的观点有“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125页。我国也有学者对法律责任认定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探讨,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8-464页。 
  [4]需要说明的是,税收责任的构成与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有密切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旨在确认税收违法及其性质,税收责任的构成则旨在确认税收违法的后果及其性质。承担税收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有税收违法行为,但并非对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都一概追究法律责任(如免责)。税收责任的构成旨在解决在已构成税收违法的基础上,是否追究责任和追究何种责任的问题。有关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参见本章第二节。 
  [5]参见陈清秀:《税捐稽征罚之处罚标准》,载(台)《月旦法学杂志》第23期。 
  [6]我国不少学者将经济法上的赔偿损失、罚款等责任形式称为“经济责任”。实际上,经济责任在性质、范围、标准上是一个难以确定的概念。人们往往是以法律制裁是否含有经济内容来界定经济责任的范围,这使得经济责任中又包含了应属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罚款、罚金等形式;而如果将经济责任视为经济法责任,则按照我国多数学者的看法,经济法责任又是一个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制度。 
  [7]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66-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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