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是由于近现代税收法制的复杂化、社会专业分工的精细化而逐步产生、发生起来的。在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普遍建立成熟的税务代理法律制度。日本、德国、韩国、美国、英国、荷兰、法国等国都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其各具特色的税务代理法律制度。在我国,税务代理从无到有,也逐渐发展了起来。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逐步复杂化,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税务代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将会愈加明显。我国的税务代理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健全。《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一规定从法律的角度为税务代理确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的原则、业务范围、代理人资格、工作机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1月发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2月发布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0月发布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1月发布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对规范我国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下将对税务代理的相关制度予以介绍。
一、注册税务师
在我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8.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注册税务师的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对于申请非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非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者核发《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对于申请执业注册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3)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份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4)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2年以上;(5)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1)注册税务执业注册申请表;(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4)个人业务总结。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合格者核发《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执业注册:(1)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的;(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的;(4)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的;(5)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2年的;(6)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注册资格的。对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查实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收回《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1)在执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2)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3)死亡或失踪的;(4)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5)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6)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重新注册。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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