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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款征收法律制度
Section Five Legal System of Tax Collection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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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款征收;法律制度
【正文】

  税款确定程序之后便是税款征收程序,税款征收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阶段。现阶段,我国负责税款征收的主要是税务机关。[1]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扣缴义务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这一阶段涉及许多细致具体的制度,以下将依次论述。

  

  一、征收方式制度

  

  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即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在实践中,具体采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征收以及其他方式。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并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账册、资料进行审核,填开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要求纳税人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能够依法纳税。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实,进而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账册不齐全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进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期核定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难以查清真实收入,账册不全的个体工商户。

  (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扣缴或收缴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代扣代缴方式。《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代收代缴方式。

  (六)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少数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征收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七)其他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除上述几种外,还有自计自填自缴(简称“三自”纳税)和自报核缴等征收方式。

  “三自”纳税,是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按期到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可以提供计税的确切依据的;(2)纳税态度好,严格遵守税收法规;(3)有专职办税人员,办税基础较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实行“三自”纳税的,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纳税人税法意识的普及,这种税款征收方式将会得到更多的运用。

  自报核缴,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核定应纳税额,填发缴款书,纳税人凭其到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对不具备“三自”纳税条件的,但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纳税态度较好,并配有办税人员,能按期核算出应纳税额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这种征收方式。[2]

  

  二、征纳期限制度

  

  征纳期限包括征税机关的征税期限和纳税主体的纳税期限。法律上规定征纳期限的意义在于规范征税机关征税权的行使和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履行。在纳税期限之前,征税机关不得违法提前征税,纳税主体亦无义务提前申报纳税;纳税期限届满之后,纳税主体则不得违法拖欠税款,否则将承担延迟滞纳的不利后果。

  (一)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具体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纳税计算期是指纳税主体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即纳税主体应多长时间计缴一次税款;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主体实际缴纳税款入库的法定期限。申报期限是与纳税期限相关的概念,是指纳税人每期申报应纳税款的间隔时间,通常是缴库期限的一个内含期限。纳税期限因税种的不同而多有不同。

  (二)延期纳税

  在通常情形之下,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要求。然而,现代税法在倡导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还追求税收公平原则。对于处于特殊不利境遇的纳税人赋予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正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日本《国税通则法》和《地方税法》都规定,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人缺乏纳税资金,缴纳税款有困难时,准许在纳税期限后,延缓履行其纳税义务。[3]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这一制度。[4]台湾将缓缴税款的情事限定为两大类:一类是指自然事故而言,如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等;一类是非出于纳税义务人之意思所形成之事实上障碍,如战争、暴动、疫瘟等。我国《税收征管法》也赋予了纳税人这一权利。该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后[5],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由于延期缴纳税款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因此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将“特殊困难”具体化为两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收到较大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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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些税种传统上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目前正处在向税务机关移交的过渡阶段。此外,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参见石坚、卢焱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详解》,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132页。 
  [3]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42页。 
  [4]参见颜庆章:《租税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29页。 
  [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6]关于这一期限的法律性质,可参见本书第十六章的相关论述。 
  [7]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86页。 
  [8]《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78条第2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9]参见颜庆章:《租税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33页 
  [10]叶振鹏、张馨:《公共财政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页。 
  [11]参见石坚、卢焱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详解》,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页。 
  [12]扈纪华、张桂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释义》,红旗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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