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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二十一章 税收程序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四节 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
Section Four General Regulations on Taxation Procedure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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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程序;一般规定
【正文】

  一、税收程序制度的种类

  

  税收程序法是以规范税收的确定和征收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制度体系,因此,在税收管理、税收确定、税收征收等税收征纳程序活动中实行的各种征纳程序制度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要素。这些征纳程序制度除了集中规定在专门的税收程序法中外,在实体税法、有关的行政程序法中也有规定。

  如前所述,可以依据各种标准对税收程序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划分,它有助于我们对征纳实践中的程序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分类研究,为相关主体进行税收征纳活动和税收执法提供指导。这里我们按照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分类方式,将有关税收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分为二类:一类是通则性税收程序制度,它是有关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是分布在各种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税收程序中基本的、共同性的程序制度,如管辖、程序开始、证据、回避、听取意见、听证、信息公开、说明理由、期限、送达等制度;另一类是专门税收程序制度,它是针对不同的征纳程序活动规律和特点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如税收管理程序制度、税收确定程序制度、税款征收程序制度、税收检查程序制度和税收处罚程序制度等。

  

  二、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管辖

  管辖是指不同征税机关之间进行税收征纳活动的分工与权限。只有具体确定税收征纳事项的管辖问题,才能使征税权得到落实,便于不同征税机关之间合理分工,有效地行使征税权,也才能方便纳税人正确纳税,这对防止偷漏税和重复征税有重要意义。税收管辖反映的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征税权在税收程序活动中的进一步具体化。从征税主体的角度说,管辖体现的是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受理纳税主体的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是同一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从纳税主体的角度说,税收管辖主要是一个纳税地点问题,是纳税主体应向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问题。税法上确定的纳税地点一般有:纳税人所在地(包括机构所在地和住所所在地等)、商品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或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管辖的种类主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此外还涉及到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争议及其解决等问题。

  (二)税收程序的开始

  税收程序是由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由前后相继的几个阶段构成,一般包括程序的开始、程序的发展(调查)和程序的终结(决定)三个阶段。因此,程序的开始是税收程序的启动阶段,有二种方式,一种是由征税机关依职权开始,另一种是根据纳税主体的申请开始。税收债权是法定的公法之债,征税权属于公权力,依法征收税款和处罚税收违法行为是征税机关的法定义务,因此,征税机关不仅有权依法主动启动税收程序,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征税机关依职权启动税收程序还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征税机关依职权开始税收程序的情形有:在税收确定程序中,税法规定的征税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法定情形;逾期纳税时加收滞纳金程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等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处罚程序;法定减免税和退税程序等。由征税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的,应通知有关当事人。

  为了体现纳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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