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程序法原则概述
(一)税收程序法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所谓税收程序法原则(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税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为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税收程序法原则是贯穿于所有税收程序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和内在精神,它对税收程序立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响。
第一,对税收程序立法的指导作用。在税收程序法的内部结构中,税收程序法原则位于税收程序法价值取向、目标模式和具体制度的中介,对税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纲领性指导作用。
第二,为税收程序法的解释和统一适用提供依据。由于原则是税收程序法内在精神和价值目标的体现,它对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程序法律规定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释和适用中的混乱。
第三,为征纳双方提供行为准则。当税收程序法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征纳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征税行为应该符合作为具体规则本源的税收程序法原则的要求,使征税裁量权的行使不致于超出税收程序法精神和原则的调整范围。
第四,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审判准则。
(二)我国税收程序法原则的确立
税收程序法原则在我国的研究还很不够,只有少数学者对此略有论述,例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一般税收程序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人性尊严、照顾保护义务。[1]我国大陆学者徐孟洲认为,税收程序性原则包括征税简便原则、税收确实原则、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和税收管辖权原则。[2]我们认为,在确立我国税收程序法原则体系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一是税收程序法原则必须以程序价值和目标模式为“源头”;二是不能将税收程序法的原则与税收实体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相割裂;三是确立税收程序法原则必须重视纳税主体的参与,应将其立于独立的程序主体地位;四是必须考虑世界范围内税收程序法的发展趋势,在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寻求平衡。基于此,我国税收程序法原则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原则:(1)程序与实体共通原则: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2)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尊重纳税人原则。以下重点讨论比例原则和税收程序性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比例原则又叫过度禁止原则,是公法上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公法主体在行使公权力时,要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仔细进行斟酌,尤其是要具体斟酌国家与公民利益在冲突状况下的失衡度,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结果,防止过分、错误的立法与行政决定。德国学者奥托·梅耶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于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即具有“帝王条款”的地位,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需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比例原则是作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而使用的,因此,存在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空间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基本前提。二是比例原则一般是在个案中适用的,法院藉由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于个案中适用法律的行为加以审查。
(二)比例原则在税收程序法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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