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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二十一章 税收程序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二节 税收程序的价值
Section Two Value of Taxation Procedure Law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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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程序;价值
【正文】

  一、法律程序价值的含义和学说

  

  (一)法律程序价值的含义

  所谓法律程序价值,既是指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某一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准则。根据价值关系中“目的”与“手段”的功能特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第一,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这是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以法律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的实体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作为价值标准。在这里,评价程序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它们主要是实体正义、和平、秩序等。这些实体价值目标的要求相对于程序而言,是一种外在的更高目标。因此,一种法律程序能否产生好的结果或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好的结果,是衡量其价值的一个标准,即其作为手段和工具的价值。第二,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这是指人们判断一种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内在的优秀品质或善的标准。法律程序并不仅仅是实现实体结果的手段,它作为一个过程,应当具有其内在的、并不取决于能否产生某种好结果的内在的善,如公正、理性、人格尊严等。在这里,判断程序本身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要独立于评价程序结果的价值标准。因此,一种法律程序无论是否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只要它本身具备一些独立的价值品质,就应当认为具有价值,即作为目的的价值。此外,与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密切相关的是程序的效率价值,它本身也是法律程序的一个独立的价值。

  (二)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论学说

  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论学说,主要有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两种观点。程序工具主义又叫结果中心主义,是一种存在已久并且至今还有深远影响的理论学说。根据这种学说,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只能从程序对其所要产生的直接结果的有利影响上得到证明。这就在事实上暗含着一个预设的逻辑前提:法律程序只是实现良好结果的工具或手段,而良好结果是由实体法规定或其应当追求的。因此,法律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将实体法所体现的实质正义付诸实施。程序工具主义又有两个重要分支,一是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二是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近年来出现的“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也可归入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的范畴。

  程序本位主义则从程序自身的角度出发,对法律程序的价值作出了完全非工具主义的解释。这一理论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看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或“德性”,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程序应当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程序必须人道,为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等价值提供保障。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并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人格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为评价法律程序提供了一个独立的、非工具性的价值标准。

  对税收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属于对税收程序法应然性的研究,它要在对税收程序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程序应有的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为在税收程序作业中的价值衡平和选择提供理论指导。鉴于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法学理论界也尚未就税收程序的价值,特别是建立在程序正义基础上的税收程序内在价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使得本应在税收法治中居于中枢地位的税收程序建设严重滞后。因此,研究和科学揭示税收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发挥税收程序法的重要功能。

  

  二、税收程序的外在价值

  

  税收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税收程序对于通过该程序而产生的公正结果所具有的有效性,即它是在实现特定的实体目的上的价值。税收程序的外在价值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因为它的存在取决于程序产生了公正的结果,税收程序在这里是作为实现好结果的工具或手段而发挥作用的。

  (一)税收程序结果公正的评价标准

  税收程序结果公正,是指征税机关通过税收征纳活动所制作的决定应当符合税收实体正义的要求,它是税收程序活动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结果公正主要体现在认定应税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两个方面,任何一个征税决定都必须同时符合这两项公正标准,否则就违背了结果公正的要求。

  1.征税决定必须建立在真实、准确的应税事实基础之上

  征税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税款征收或处罚决定时,必须首先查明有应税事实发生或实施了偷逃骗税行为,才能据以适用相关法律作出征税或处罚决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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