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程序的概念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如通常说的办事或者工作的顺序、电脑软件的设计程序、机器的操作规程等,就是这种意义上程序的体现。但在法学中,“程序”(process)一词有其专门的含义,是与“实体”相对称的一个法律形态,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但在界定税收程序的概念时,除了必须完整地把握法律程序的要素外,还必须明确税收程序在税法上的特定含义。我们认为,税法主要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规定税收债务成立的税收要素法;而为了实现实体税收债务请求权,必须由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来具体完成,对调整征税行为及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的法律规定则构成税收程序法。据此,税收程序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及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相互关系的总和。税收程序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的运行程序。税收征纳行为包括征税机关的征收行为和纳税人的缴纳行为,相应地税收程序也分为征税机关的税收征收程序和纳税人的税款缴纳程序。在税收程序中,基于税收债权的公益性和非直接对待给付性,国家征税权力的运行程序在税收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征税机关在主动启动和推进税收程序的过程中,应认真实行参与原则,为纳税人参加到税收程序中创造机会和条件,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关系,富有成效地影响征税决定的制作过程和结果。
第二,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为了实现税收实体债务请求权而实施的征纳行为。税收的非直接对待给付性,使得税收债务请求权的实现不同于私法上债务的履行,它必须借助于国家权力始能完成。征税主体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征税职权而进行的征税行为,享有纳税人权利的纳税主体相应实施的纳税行为,它们共同构成了作为税收征纳程序内容的征纳行为,保证了税收这一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税收程序在运行时,其征纳行为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是统一的。税收程序上的征纳行为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征纳行为的实质内容,它是指以行使征税职权和履行纳税义务为实质内容的税收征纳权力义务;二是征纳行为的运行形式,是指征纳行为运行的方式、步骤、时限等表现形式。但正如事物的内容都离不开形式一样,任何一个征纳行为都是两方面的统一,没有实质性的征纳行为,就没有其表现形式的征纳程序。
第四,税收程序的构成要素除了主体(征税机关、纳税人等)和结果(征税决定)要素外,还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时空要素。方式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的方法及行为结果的表现形式;步骤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所要经历的阶段,税收程序一般由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时限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的期限;顺序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所必经的步骤间的先后次序。行为的方式、步骤构成了征纳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的征纳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税收程序正是征纳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第五,税收程序的运行结果是作出征税决定。在税收程序中,不论是税收征收程序还是税收缴纳程序,其程序结果都是由征税机关代表国家针对具体的课税事项作出征税决定,即征税机关为实现税收法律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应纳税人等税收相对人的申请或依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税收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税收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税收程序主要是征税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时所遵循的程序,因此,为了使征税权力的行使能够合法、正当和富有理性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