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印花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印花税最初是由纳税人将完税凭证送到“签验局”,用刻花滚筒在凭证上推出完税标记,以示完税,“印花”一词由此而来。以后改为在应税凭证上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记,故称印花税。
每一种税的起源都与政府的财政需要分不开,印花税也不例外。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于是,政府想到可以通过给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凭证等单据贴花征税。一方面,经济越发展,需要使用的各种单据会增多,税源也会扩大;另一方面,人们有一种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缴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于1660年、法国于1665年、美国于1671年、奥地利于1686年、英国于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在以后不长的时间里,印花税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印花税法律制度也得以相应地发展。我国于1912年开征印花税。现行印花税是根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的。
二、印花税的概念和特点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应税的凭证征收的一个税种。
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征税范围广。各国印花税的课征范围大致包括商事凭证、财产凭证、人事凭证、许可证凭证和其他凭证。依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凡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都应缴纳印花税,其涉及的面相当广。
2.税负轻。现行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最低为0.05‰。对未载有金额的凭证实行定额税率,按件定额征收5元。同其他税收相比,印花税的税负非常轻。
3.缴纳办法特殊。我国现行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税票、自行粘贴并画销印花税票的“三自纳税”的缴纳办法。
三、印花税法的基本内容
(一)征税范围
《印花税暂行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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