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船使用税法
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依据是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对车船使用税法的主要内容予以介绍。
(一)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船、载货汽车: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单位税额
2.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非机动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单位税额
3.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单位税额
4、机动车挂车:
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70%)
5.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
应纳税额=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6.客货两用汽车:
应纳税额(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税额×50%)
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三)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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